《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条件和评分标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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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条件和评分标准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发(2024)1号各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条件和评分标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月26日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条件和评分标准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人才住房分配工作,根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户进一步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2、(青建发(2023)14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才住房是指意见规定的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人才住房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第三条人才住房分配对象范围包括:(一)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我市创新创业并做出贡献的各类全职工作人才;(二)己在青落户并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三)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赁型人才住房)。第四条全职工作人才申请人才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并按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
3、社会保险;租赁型人才住房可放宽至在我市引进的重点产业和各类总部单位(含分支机构)全职工作并缴纳个税的人才;(二)国内普通高校专科、本科学历人才需具备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研究生层次人才需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专技类人才需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类人才需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管理人才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年度平均纳税总额应达到4万元以上;创业类人才应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所创办企业一次性投资额(本人)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10人以上;(三)具有青岛市户籍或持有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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