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经营主体住所托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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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经营主体住所托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市监规(2024)1号各处室,各基层单位,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落实确认制改革,增强经营主体活力,推动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打造共管共治区域营商环境,现将浦东新区经营主体住所托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5日浦东新区经营主体住所托管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增强经营主体活力,推动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
2、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的经营主体住所托管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经营主体住所托管,是指经营主体(以下称“托管对象)委托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及招商平台、园区开发或运营主体等提供商务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托管服务机构)进行住所托管,并以托管服务机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住所)作为住所进行登记,同时接受托管服务机构专业配套管理及服务的住所管理模式。第四条(原则)实施经营主体住所托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数字赋能、便捷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服务机构、
3、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共治共管功能,结合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建设,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第五条(托管服务机构的要求)托管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符合条件的身份主体资格证明;(二)配备与托管对象数量相匹配的服务管理人员;(三)配备与提供的托管服务相适应的场地与办公设施;(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需经相关主管部门推荐;招商平台、园区开发或运营主体等提供商务服务的机构需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局(管委会)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和管理实际需要推荐。第六条(托管对象的要求)托管对象应当限于从事不扰民、不影
4、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经营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具备特定场所要求的经营主体,不适用住所托管。第七条(托管住所的要求)托管住所应当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且为产权明晰的非居住用房。第八条(托管服务机构的认定)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商务服务机构拟从事托管服务的,需经相关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局(管委会)推荐,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具备的形式要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现场核查,对符合托管服务机构条件的,可认定其为托管服务机构,并将认定结果在登记机关官网予以公示。第九条(托管服务机构申请材料)申报托
5、管服务机构认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托管服务机构申请书;(一)主体资格证明;(三)住所证明材料;(四)托管协议范本。第十条(托管协议)托管服务机构应当与托管对象签订托管协议,协议应当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托管服务机构与托管对象达成住所托管合意;(二)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期限、履行方式;(三)托管服务机构与托管对象的权利、义务;(四)违约责任;(五)纠纷解决方式。第十一条(托管服务机构的义务)托管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为托管对象提供各类法律文件送达服务;(一)对托管对象股东(合伙人/投资人)身份进行确认;(三)建立规范的管理台账和托管档案,台账和档案内容应包含托管对象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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