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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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4日永州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
2、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的城市、县城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本市餐厨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统筹、属地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推进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协调,推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运营。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建立
3、包括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综合信息化平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和收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餐厨垃圾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指导、协同管理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完善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和业务指导,明确具体单位负责市本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餐厨垃
4、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的台账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全过程可溯源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做好机关食堂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屠宰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加工等企业无害化处置废弃物,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置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中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牌无证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车
5、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的产品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涉嫌犯罪的行为。发改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相关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制定餐厨垃圾处理在内的收费标准,配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制定、调整餐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教育、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文旅广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餐饮、环卫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餐饮行业、单位食堂餐厨垃圾的投放行为。第八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单位。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与中
6、标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鼓励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一体化运营,相邻县(市、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区域统筹,推动实现一体化管理。第九条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依法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依法承担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发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财政等部门在制定和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政府定价时,应一并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成本,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方式。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
7、位与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的餐厨垃圾收运协议中,应当明确收集时间、地点、种类、数量、频次等内容,并符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及交警部门协商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和运输路线等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应数量的餐厨垃圾车;(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五)取得餐厨垃圾收运经营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建有符合规划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三)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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