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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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节水优先方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计划的申报、核定、下达、调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管理对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年用水量达到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区域水资源利用情况,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非居民用水户启行确定纳入计划用水管
2、理的范围。调水工程、输配水工程、水库及水力发电等河道内取用水单位不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第四条【双控约束】行政区域内所有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满足用水效率控制目标要求。优先配置非常规水源,严格控制地下水取用水量。第五条【管理体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委托湖北省开展计划用水管理、纳入省级取水许可管理的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核定与下达,其日常监督由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可
3、以结合管理现状,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用水计划的核定与下达。其他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应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用水计划的申报第六条【计划构成】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总量、月或季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等内容构成区内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用水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保持一致。第七条【计划申报】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计划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用水计划申请。新增取水户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用水计划申请。第八条【申报内容】用水单位提出用水计划申请时,应当提供本年度用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用水计划申请和所需
4、提交材料的规范文本进行公示,并逐步实行用水计划网上办理。第三章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调整第九条【计划核定】用水计划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进行核定。用水计划应当按照用水定额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用水总量指标、用水单位合理用水需求及实际用水量、各类节水措施落实情况等因素,予以核定。用水定额未覆盖或覆盖不全的用水单位,可参考前三年平均用水效率水平核定用水计划。除停止用水及其他正当事由外,用水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用水计划申请的,计划用水管理机构按照用水单位所在行业先进用水水平核定其用水计划。第十条【优先核定】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在核定用水计划时优先保障其合理用水需求:(一
5、)获得水效领跑者荣誉称号、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称号;(二)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节水表彰或奖励;(三)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10%以上;(四)节水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第十一条【计划核减】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应当适当核减其用水计划:(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工艺、产品或者设备;(二)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未利用;(三)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第十二条【计划下达】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本年度用水计划核定和下达工作,并进行报备。第十三条【计划调整】用水单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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