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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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第三条按照土地征收转用与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四条调节金征收主体为市政府,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征收。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租赁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受让(承租)方缴纳;也可以在交易环节由土地有形交易市场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第五条调节金征收范围为XX市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交易行为,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
3、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金。第六条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结合XX市实际情况,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30%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第七条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再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缴纳调节金。(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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