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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科技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XX区科技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干部职工的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大楼工作、学习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颁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XX省消防条例,结合局办公大楼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单位的发展相适应。第三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区科技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局办公室为防火安全责任人,楼内各事业单位、各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防火
2、安全责任人。第四条区科技局设立由科技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防火安全办公室。第五条楼内任何部门、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科技局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全体职工的消防意识。第七条楼内所属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部门有重大影响和易发生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或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第九条办公楼
3、、资料室、网络中心、会议室等一切公共场所的防火,主管部门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张贴于显见地方。要配足灭火设备,并有专人管理,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应停止使用。(一)应有足够的安全出口,并设有应急灯及明显标志,疏散通道须保持畅通。(二)电气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线路要定期检修。(三)对楼内消防设施要加强管理,分工明确,定期检查。高位消防水池要确保水源充足,应急照明系统要保持良好状态。(四)楼道、走廊内严禁堆放物品。(五)报警系统要有专人值班,值班人员要做好日常检查与记录,并与值班室保持联系。(六)楼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违章装修,改变房间用途;不得随意拉线、改线、超负荷用电;楼内严
4、禁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道口、厕所、走廊等处焚烧垃圾。(七)夜间除值班人员外,不得在办公楼随意留宿。(八)各楼内各办公室要做到人走灯灭,关闭空调及各类电器电源。第十条楼内防火(一)秋冬季节、天干物燥,严禁焚烧杂草、落叶、垃圾等。(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楼内,如工作需要时,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万无一失。第十一条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到科技局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楼内各部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事前应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防火审批手续。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
5、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科技局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具有易发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第十四条举办大型的集体活动,主办或承办部门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三天前报科技局防火安全办公室,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十五条加强用电等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
6、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故障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修。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十六条科技局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第十七条科技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XX省消防条例,制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规划,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代表科技局与各部门签定防火安全部门领导责任书;(三)根据防火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就改进和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五)根据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器材、
7、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等做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六)依照有关规定,对楼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八条大楼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科技活动交流中心,既是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也是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和本规定及科技局防火委员会的要求,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对楼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向有火灾火险隐患的部门发出火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三)对大楼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设置、配备、更换、维修
8、、报废提出意见,定期组织人员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等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四)建立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六)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队的工作,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组织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九)遵守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楼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就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十)定期向科技局分管领导汇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第十九条各部门防火领导小
9、组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确定本部门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三)针对本部门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识;(四)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支持、配合防火安全办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指导、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部门存在的消防安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防火安全办公室报告;(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八)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条消防安
10、全重点部门防火领导小组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严格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必须的操作规范的文字内容,应在设备周围明显处上墙告示。(二)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建立义务防火组织,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消防知识,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章火灾扑救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任何部门、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
11、警。第二十二条失火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第五章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护资金列入消防安全预算,专款专用。第二十四条楼内所需配备的灭火器材,由局科技局科技活动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并按照防火安全办公室的要求统一配备、更换、维修。第二十五条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六条消防器材应放在消防箱内,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第二十七条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
12、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第二十八条各配备的灭火器材,由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第二十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经防火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动。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一)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其他单位扑灭火灾,避免了重大损
13、失,表现突出的;(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四)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先进、优秀的评比直至处分、处罚。(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二)防火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三)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四)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五)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第三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楼内各部门均须依据本规定,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好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业务性质,制定消防安全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