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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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高标准农田是指在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成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相适应的高标准基本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确保工程设施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已
2、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当年度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包括田间道路、衬砌渠道、渡槽、提灌站、涵管等)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第三条高标准农田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二、管护主体及职责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为建后管护的监管主体,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责任的落实。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民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
3、管护实施主体;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委会为管护实施主体。管护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第五条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第六条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三、管护模式、管护人员和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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