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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高标准农田是指在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成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相适应的高标准基本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确保工程设施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已
2、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当年度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包括田间道路、衬砌渠道、渡槽、提灌站、涵管等)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第三条高标准农田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二、管护主体及职责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为建后管护的监管主体,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责任的落实。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民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
3、管护实施主体;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委会为管护实施主体。管护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第五条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第六条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三、管护模式、管护人员和管护
4、责任第七条根据各村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对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由流转土地的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土地未进行流转的,由所在村集体明确专人或专业组织负责管护,具体可采取以下模式:(一)专业组织管护模式。由村委会牵头,组织受益农户通过建立管护协会、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农田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并接受镇、村和群众的监督。(二)管护员管护模式。由村委会将建成后项目区域管护的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张榜公布,聘用1-2名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并优先考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管护员履行管护职责,并接受镇、村及群众的监督。(三)流转主体管护模
5、式。对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由流转经营主体进行管护。负责农田工程设施的管理使用、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管护主体接受镇、村及受益群众的监督。(四)其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村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情况下,拓展管护渠道,采取引入专业化管护公司、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等其他方式进行管护。第八条管护责任。日常管护工作由管护人员承担,包括日常巡视、检查、防范机耕路超载超标车辆通行,及时处理沟渠、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的堵塞。专项管护工作由管护实施主体负责,主要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更换等。在质量保证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
6、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四、管护内容和标准第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内容和管护标准如下:(一)田间道路:保持路面平整、畅通,无杂草、杂物;路牌、标志牌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二)水利设施:定期检查渠道、涵管、桥、闸、出水口等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及时除草、疏浚,确保水路畅通。(三)其它:检查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抽水泵站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且正常使用。五、工程管护经费第十条建后管护经费来源:(一)各项目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结余的资金中提取使用以及市级、区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建后管护资金(标准为每亩15元,其中市级财政每亩1元、区级财政每亩
7、14元)。(二)村级集体部分经济收益,含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指标交易部分收益,新增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等。(三)社会各界的捐资赞助等。(四)灌溉用水收费(不含水管单位收缴的水费)等其它收入。第十一条各管护主体要设立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专账,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报酬等,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二条对已明确归属新型经营主体负责管护的项目区,管护经费由其自行解决。对承担管护任务的新型经营主体可在种粮大户补贴等其他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六、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建后管护工作监督与考核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将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的建后管护列入对各项目村年度综合考核体系。第十四条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要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七、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