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指导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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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指导标准为做好电力设施建设的征迁补偿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电力设施建设标准的指导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四城区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县征地地面物补偿参考意见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县电网建设指挥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指导标准。一、补偿范围(一)永久性征占用土地1 .塔(杆)基(含拉线坑、排水沟、挡墙、护坡等防护设施)用地;2 .配变台区、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电缆分
2、接箱用地;3 .地下电缆沟槽及外露构建筑物(电缆工井、通风井、逃生井等)用地;4 .变电站站址(含进站道路)用地;5 .发电设施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物用地。(二)临时用地1.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6 .杆塔接地射线沟道开挖及管线埋设;7 .施工便道修筑等。(三)永久性征占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建筑物、构筑物等。(四)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1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需采伐和修剪的植物(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后新种植的除外);2 .新建、改建、扩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
3、六条规定应当予以补偿的;3 .新建、改建、扩建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从边导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必须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4 .新建、改建、扩建10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从边导线向外水平延伸7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必须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补偿的。二、补偿测算、补偿标准(一)补偿测算电力设施建设的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县有关规定进行,主要包含永久性征占用地、临时用地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樟政2017)38号)执行,具体面积测算如下:1 .变电站建设用地永久占地面积以红线面积为准;2 .输电线
4、路铁塔和钢管杆塔基位永久占地面积按实计算方式按照每个塔基边外延1米围成的四边形面积构成,计算方式:塔基永久占地面积二(长度+2)X(宽度+2);3 .塔基的边长信息、永久性征占用地面积、临时用地面积、接地线敷设长度由供电公司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数据测算统计并确认后提供给各乡镇政府。永久性征占用地、临时用地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等,具体的补偿测算标准按县征地地面物补偿参考意见(樟政办2016)64号)执行。(二)补偿标准1.全县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永久性占地及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樟政(2017)38号)执行,具体如下:(1)
5、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为二个区片。一级区片:主要分布在县中心城区及重点发展乡镇,包括樟城镇、城峰镇、葛岭镇(台口村、溪洋村、东星村、九老村、葛岭村、溪西村、黄埔村、溪南村、赤壁村、蒲边村、龙村村)、清凉镇(古岸村、北斗村、清凉村、小田村)和塘前乡。二级区片:除一级区域外的其余用地范围。(2) 一级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8500元/亩,二级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6000元/亩。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础上,不同地类设定不同调整系数,征收耕地调整系数1.0,果园地、经济林地、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调整系数0.4,非经济林地和其他农用地调整系数
6、0.25,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系数0.1。具体征地地价为:一级区片:耕地38500元/亩,果园地、经济林地养殖生产水面和滩涂15400元/亩,非经济林地和其他农用地9650元/亩,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3850元/亩。二级区片:耕地36000元/亩,果园地、经济林地养殖生产水面和滩涂14400元/亩,非经济林地和其他农用地9000元/亩,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3600元/亩。(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县相关规定执行。当年生青苗补偿(即赔青费)按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即一级区片1540元/亩、二级区片为1440元/亩。(4)使用国有农场土地,参照农场所在乡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2.10千伏及以
7、下配网工程(含改造)永久性占地及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标准按县内区域划分进行,区域划分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樟政(2017)38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1)水泥杆:一级区域杆洞500元/个,拉线300元/个,二级区域杆洞300元/个,拉线200元/个。(2)铁塔:一级区域1500元/基,二级区域1000元/基。(3)配变台区、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等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永久性占地补偿标准参照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执行。3 .全县电力设施建设涉及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县征地地面物补偿参考意见(樟政办(2016)64号)执行。4 .全县35千伏及以上线路工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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