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目的新型模式之提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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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目的新型模式之提出目次一、公司目的新型模式之构建困境(一)运营效率与分配公平之潜在冲突(二)公司营利与社会责任之可能悖论二、公司目的新型模式之原则要求(一)公司负有服务于提升社会福祉之责任(二)公司应通过创造财富提升社会福祉三、公司目的新型模式之理论证成(一)有效克服传统二分法的弊端(二)公司实体论为新型模式奠定理论基础四、公司目的新型模式之具体诠释(一)营利性(二)可持续性结语内容摘要公司目的传统上存在股东至上与利益相关者两种观点,此种二分路径各有弊端,其背后原因主要在于运营效率与分配公平之潜在冲突、公司营利与社会责任之可能悖论双重困境。而公司目的的塑造应遵循公司负有服务于提升社会福祉之
2、责任以及公司应通过创造财富提升社会福祉这两大原贝,故可以持续性营利作为公司目的新型模式,因其一方面可有效克服传统二分法弊端和化解双重困境,另一方面公司实体论也可为其提供理论基础。此外,可持续性营利内涵丰富、外延宽阔,该模式中的营利主要是指公司作为主体的利,且是不违反法律、不局限于经济上的利,而可持续性则意味着公司须运营合规、内部和谐、注重长远。可持续性营利目的的提出,既能满足公司营利性和道德性双重需要,也能回应势不可挡的社会经济结构变革,为我国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公司法的智慧与力量。关键词公司目的股东至上利益相关者可持续性营利社会责任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明确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
3、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以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公司作为重要市场主体,理应在促进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有所作为。然而,实践中的公司非但没有朝着这一方向努力前进,反而不断强化其唯利是图的本性,引致各种在灰色地带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商业行为,以法律之名行违法之实的非道德性商业模式更是大行其道。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污染正常市场经济生态环境,还在某种程度上冲击传统伦理道德、行为规范乃至社会结构的筑立基础,严重阻碍我国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这些非道德性或不合规的商业行为背后,既有“应该支持法律的道德共识的分崩离析”之因素,也有法律本身不完备性之缘由。从公司法角度而言,公司目的功能缺位与定位不清导致我们对公司的认识
4、往往仅停留于其是纯粹的营利性工具,而忽视了它还应当是法律规范的遵循者、社会责任的担当者以及道德文化的引领者。事实上,对公司目的的解读本质上不仅关乎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之关键性根底,也指涉公司法律制度体系之结构性基础,更关涉我国公司生态环境与经济全面发展之大局。故此,本文认为应当重构公司目的,形塑公司目的新型模式,才能使公司在社会财富创造及行为道德秉循方面双管齐下,进而更好地落实第三次分配,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实现共同富裕。一、公司目的新型模式之构建困境公司目的传统上存在股东至上与利益相关者两种路径,此种二分路径各自存在弊端,且相互之间针锋相对。如何在既有传统路径之中闯出一条
5、壮阔之道,一方面吸收股东至上与利益相关者之优点,另一方面祛除二者之缺点,无疑已成为目前公司法研究的重要迷思之一。然而,公司目的作为公司法最古老的问题之一,迄今为止不仅没有得到完美解决,且其争论愈演愈烈。揭开这些纷纭芜杂的争辩外衣,笔者认为,公司目的之所以没有达成共识,是因为存在两大困境,而本文所要主张的公司目的新型模式之构建,也须正视这两大困境。(一)运营效率与分配公平之潜在冲突股东至上倡导者认为商业世界的灵魂在于效率,而公司采取股东至上导向有助于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如果转而采取利益相关者导向,那么实际上是对效率的摒弃,不符合商业实践的本质,也有违商事精神。股东至上之所以能确保公司运营效率,是因
6、为董事作为仆人在运营公司时,只需要为股东服务。无论是面对变幻莫测的资本市场,还是面临瞬息万变的商业机会,仆人只需专注思考如何实现特定主人的利益最大化,而不必因顾及其他人的想法变得犹豫不决。在效率就是生命的商业交易中,此种导向无疑可迅速加快公司决策进程,并有利于公司在商业世界中及时应对。而如果采取利益相关者导向,则董事很可能陷入一仆侍二主或多主的尴尬境地,即当公司管理者需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利益个体承担义务时,其很可能会陷入无效率状态,且当主人达到多个时,仆人也可以假借其中一主人的指示抵抗另一主人的号令,进而使得仆人表面上须服侍于多个主人,但事实上反而可逍遥自在,不必对任何主人负责,因为董事可将对
7、特定主体的不负责粉饰为对另一特定主体的负责。然而,在利益相关者看来,一味地维护效率抹杀分配公平也有损公司和社会利益。此处的分配包含权力和资源的分配,权力的分配是基础,资源的分配是主要表现形式。公司非股东的公司,而与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有关,股东仅仅是其中较为重要的特定利益主体而已。因此,公司控制权不应当全然掌控于股东这一群体当中,而应当将其中部分权力转移给其他主体,实现控制权在公司内部的分享,进而实现资源的公平分配,以更好地协调和融合利益主体之间可能的冲突。故此,经营者不能以提升效率为名而扼杀分配公平,因为失去公平的分配,即便效率再高,也会因侧重于某一方特定主体而无法长期持续,最终也不利于股东自身
8、。然而,如过于注重公平分配而忽视效率,也会使得经营管理积极性大打折扣,进而导致可分配资源的减少。公平与效率虽相互冲突,但也相互共生,没有公平的效率,社会秩序将遭受扰乱,而没有效率的公平,社会发展也会出现紊乱。由此看来,如何协调运营效率和分配公平之间的冲突,是构建新型公司目的需要破解的难点之一。(二)公司营利与社会责任之可能悖论在法人分类方面,民法典摒弃了“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模式,而采用“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所谓营利法人,根据民法典第76条的规定,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由此可见,相较于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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