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8《江苏省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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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纳入省级以上交通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二、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并组织各相关县(市、
2、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三、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有关报批工作。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办理征收土地的有关技术文件等资料。四、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认真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统筹考虑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因地制宜优化采用本行业先进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优化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五、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耕地占补平衡费用、耕地开垦费(省集中部分)、耕地占用税、
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取弃土(石)用地复垦补助费、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列入工程投资。(一)征收土地费用。1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及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标准执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及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将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工程投资。2 .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涉及厂矿企业等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按照征
4、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和税费列入成本,价差部分交由沿线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安置用地。对于涉及农民住宅搬迁的,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落实安置用地,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安置用地所涉费用由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承担。3 .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中农用地的补偿参照集体土地相应标准执行;建设用地根据使用权评估价格或者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未利用地不予补偿。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等手续,按照规定为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用地。4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列入成本,交由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入库。对列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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