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工作指导文件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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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工作指导文件汇编上海海事局2023年11月目录1、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英文)12、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英文)293、接受保险公司、财务保证人和船东互助性保险机构的指南(中英文)5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节选)(2023年10月修订)57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节选)(1992年11月公布)586、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节选)(国务院2018年3月修订)597、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交通部令1993年第5号)60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
2、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1号)61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节选)(2021年9月修订)6510、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节选)(交办海(2018)19号)66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3845号)6912、关于启用新版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通知(海危防(2014)543号)711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执法业务流程(2018)的通知(节选)(海政法(2018)114号)721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的通知(节选)(
3、海政法(2018)123号)7615、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办理类项目履职标准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的通知(节选)(海政法(2018)150号)7816、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做好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核发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9453号)81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英文)本公约各缔约国,意识到由于全球海上散装油类运输而引起的污染危险,确信有必要对由于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造成污染而遭受损害的人给予适当的赔偿,深愿通过统一的国际规则和程序确定在上述情况下的责任问题和提供适当的赔偿,兹协议如下:第一条就本公约而言:1 .“船舶”系指为运输散装油类货物而建造
4、或改建的任何类型的海船和海上航行器;但是,能够运输油类和其他货物的船舶,仅在其实际载运散装油类货物时,以及在此种运输之后的任何航行期间,方能被视作船舶,但能证明船上没有此种散装油类运输的残余物者除外。2 .“人”系指任何个人或合伙人或任何公共或私营机构,不论是否为法人,包括国家或其任何下属单位。3 .“船舶所有人”系指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如果没有这种登记,则是指拥有该船的人。但如船舶为国家所有,并由在该国登记为船舶经营人的公司所经营,“船舶所有人”即指这种公司。4.“船舶登记国”,就登记的船舶而言,系指对船舶进行登记的国家,就未登记的船舶而言,是指其船旗国。5 .“油类”系指任何持久性烧类矿
5、物油,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和润滑油,不论是在船上作为货物运输还是在此种船舶的燃料舱中。6 .“污染损害”系指:(a)因船舶泄漏或排放油类造成的在该船之外的损失或损害,不论此种泄漏或排放发生在何处;但是,对环境损害(不包括此种损害的利润损失)的赔偿,仅限于已实际采取或行将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b)预防措施的费用及因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损失或损害。7 .“预防措施”系指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而由任何人所采取的任何合理措施。8 .“事故”系指造成污染损害或产生此种损害的严重和紧迫威胁的任何一起事件或具有同一起源的一系列事件。9 .“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10.“1969年责任公约
6、”系指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就该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的缔约国而言,则应视为包括经该议定书修正的1969年责任公约。第二条本公约仅适用于:(a)在下列区域内造成的污染损害:缔约国的领土,包括领海;和(ii)缔约国按照国际法设立的专属经济区;或者,如果缔约国尚未设立此种区域,则为该国按照国际法所确立的、在其领海之外并与其领海毗连的、从测量其领海宽度的基线向外延伸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b)不论在何处采取的用以防止或减少此种损害的预防措施。第三条1 .除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外,在事故发生时的船舶所有人,或者,如果该事故系由一系列事件构成,则第一起此种事件发生时的船舶所有人,须对船
7、舶因该事故而造成的任何污染损害负责。2 .船舶所有人如证明损害系属于以下情况则不得由其承担油污损害责任;(a)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损害;或(b)完全是由于第三方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损害;或(c)完全是由于负责维护灯标或其他助航设施管理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履行该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错误行为所造成的损害。3 .如果船舶所有人证明,污染损害完全或部分地是由于遭受损害的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或是由于该人的疏忽造成,则船舶所有人可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对该人所负的责任。4 .除按照本公约规定外,不可以向船舶所有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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