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上海海事局海上风电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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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海事局海上风电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辖区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和运行维护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上海海事局辖区从事海上风电场的建设施工和运行维护,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职责】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上海海事局所属分支海事局和东海海巡执法总队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辖区海上风电场建设期和运维期海上交通安
2、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管理原则】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和运行维护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二章建设施工第五条【不影响海上交通】海上风电场的规划建设应当尽量降低对海上交通安全的影响,符合海上风力发电场设计标准(GB/T51308-2019)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助航标志规定(GB17380-2020)等有关标准。海上风电场应当与航道航路、船舶定线区、锚地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保持安全距离,并尽可能避开船舶习惯航线。第六条【不影响海上通信】海上风电场应当避免对附近航行船舶的磁罗经、雷达、甚高频(VHF).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lS
3、)、岸基雷达站以及海岸电台等信号造成影响,不得妨碍船舶定位、导航、授时、通信和远程监测等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的工作效能。可能影响或者造成妨碍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经论证存在影响的,应当采取降低或者消除影响的措施。第七条【主体责任】业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招投标前明确参与海上风电场施工作业的船舶、海上设施应当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并在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业主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本单位安全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期间安全管理,落实海上交通安全要求,以及通航安全保障和防污染措施。第八条【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海上风电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手续
4、,申请安全作业区,保证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海上设施适航,船员适任,且船舶、海上设施保持在适于从事施工作业的状态,保障施工作业及其周边海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第九条【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安全作业和防火、防爆、防污染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投入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加强安全管理,将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海上设施及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服务的所有船舶纳入海上风电场施工作业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协议。第十条【“三同时”业主单位应当保证海上交通安全设施与海上风电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一条【通航参数备案】业主单位应当在海上风电场
5、建成后,将名称、位置(边界角点经纬度坐标)、电缆路由与埋深、配套导助航设施、专用航标等有关通航安全的参数与资料报主管机关备案。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十二条【运维安全】业主单位是海上风电场运维的安全责任主体,承担运维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运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运维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三条【信息系统】业主单位应当根据海上风电场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船舶交通及管理状况,按照规定建设相关信息系统,实时监控海上风电场的运行状况,自动识别和定位、跟踪海上风电场场区与海底电缆海域的船舶,满足甚高频语音通信和预警报警需求。主管机关鼓励业主单位与
6、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相关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管理单位,开展前款的信息系统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无线电指向标-差分全球导航定位系统(RBN-DNGSS),视频监视系统、海上交通安全无线电通信设施的联合测试,增强场区和海底电缆海域海上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第十四条【运维模式】业主单位应当根据海上风电场的规模、海况和海域环境特点,结合实际确定运维模式,并报告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自行运维的,应当按照海上风力发电场设计标准(GB/T51308-2019)的要求落实运维基地、运维码头和运维船。委托运维的,业主单位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敦促落实,但不免除业主单位的
7、安全主体责任。第十五条【海图标注】业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海上风电场及其配套设施在海图上的标注事宜。第十六条【定期监测】业主单位应当定期监测风机基础、海上升压站、海缆路由及附近海域水下地形,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海图更新,并定期评估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lS)、无线电指向标-差分全球导航定位系统(RBN-DNGSS)、海上交通安全无线电通信设施等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的影响。第十七条【专职运维】主管机关鼓励业主单位建立专职队伍从事海上风电场运维工作或者委托专业单位从事海上风电场运维工作。第十八条【安全责任险】运维单位应当依法为海上风电场出海作业的运维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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