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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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深证上(2022)73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落实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上市与挂牌、转股、赎回、回售、信息披露等相关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可转债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确保可转债相关业务有序运行,稳定市场预期,可转债指引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拟实施可转债赎回或回售的,按
2、照可转债细则相关规定办理;其中,赎回日前触发可转债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情形的,停止交易日为披露相关公告后第4个交易日与赎回日的孰早之日。特此通知附件:L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可转换公司债券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7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3、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包括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第三条本所上市公司可转债的上市与挂牌、转股、赎回、回售、本息兑付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适用本指引。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另有规定的
4、,适用其规定。第二章上市与挂牌第四条上市公司申请可转债在本所上市或者挂牌时,仍应当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或者挂牌转让申请书;(二)申请可转债上市或者挂牌转让的董事会决议;(三)上市公告书或者挂牌转让公告书;(四)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或者挂牌转让保荐书,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协议和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五)法律意见书;(六)发行完成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如适用);(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可转债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八)受托管理协议或者受托管理事项;(九)发行对象关于承诺及履行情况的说明(如适用);(十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五条在本所同意其可转债上市或者挂牌的申请后,上市公司应当于可转债上市或者挂牌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或者挂牌转让公告书,公告书内容应当载明可转债的基本情况、发行人概况、主要发行条款、担保事项(如有)、发行人的资信情况、偿债措施、发行人财务会计资料、承诺履行情况(如有)、符合上市或者挂牌条件的说明、上市或者挂牌推荐意见等。第六条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或者挂牌。可转债终止上市或者挂牌事宜,参照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可转债全部完成转股、回售、赎回或者到期兑付的,应当同时向本所申请摘牌。第三章转股第七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上市
6、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债转股期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公告应当包括可转债的基本情况、转股的起止时间、转股的程序、转股来源、转股价格的历次调整和修正情况(如有)、转股后股份的流通条件及日期(如有)等内容。第九条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申报要素应当包括证券代码、转股数量。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可转债当日可申报转股。投资者可于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转股申报。第十条可转债转股的最小单位为1股。可转债持有人申报转股的可转债数额大于其实际
7、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报中不足转换1股股份的可转债票面余额,由上市公司通过中国结算进行资金兑付。第十一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后的股票将于转股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交易。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后的股票无限售期要求的,将于转股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交易;转换后的股票有限售期要求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有关股票满足解除限售相关条件后,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解除股份限售业务,并在解除限售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可以将回购股份用于转股,拟新增使用回购股份作为转股来源方式的,应当按照本所回购股份相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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