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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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发布日期:2022.07.18时效性:草案/征求意见稿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为了规范深圳市破产管理署的管理和运作,市破产管理署组织起草了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7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官网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罗湖区金碧路42-1号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邮政编码:51802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破产署暂
2、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pcs,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破产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附件:1.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关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附件1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市破产管理署)的管理和运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构定位】市破产管理署是依照条例设立并按照法定机构模式运作的事业单位,根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第三条【举办单位】深圳市司法
3、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市破产管理署举办单位的职责。第四条【履职要求】市破产管理署应当秉承勤勉、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理念,建立完善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破产事务行政管理效能,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推进破产制度改革。第五条【支持与协同】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市破产管理署工作。第二章职责第六条【职责一:个人破产】市破产管理署承担以下个人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责:(-)确定个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资质,建立管理人名册;(二)提出管理人人选;(三)管理、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四)提供破产事务咨询
4、和援助服务;(五)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六)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七)建立完善政府各相关部门办理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A)其他与条例实施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责。【职责二:企业破产等】市破产管理署承担企业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等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职能的,应当由市破产管理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拓展职责:公职管理人】市破产管理署可以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建立专业化的公职管理人队伍,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并降低办理成本。以下案件及事务可以由公职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人民法院委托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和解但未指定管理人的;(二)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在庭外自行委托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和解
5、的;(三)其他需要任用公职管理人的情形。公职管理人资质条件、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案件及事务范围、名册编制、薪酬保障以及规范公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具体办法由市破产管理署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市破产管理署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申请编入公职管理人名册。第三章治理结构第八条【管委会】市破产管理署建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第九条【管委会职责】管委会是市破产管理署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审定和修改市破产管理署章程、管委会议事规则以及有关破产事务的处理规则;(二)审定市破产管理署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三)审定市破产管理署年度工
6、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四)审定市破产管理署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方案以及人员规模;(五)审定市破产管理署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和薪酬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六)市破产管理署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管委会结构】管委会由七至九名委员组成。管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管委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代表、市破产管理署代表以及熟悉破产制度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破产法专家学者在内的人士组成,必要时可以聘任境外破产管理机构代表担任委员。其中,非公职人员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管委会主任委员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聘任。管委会每届任期五年,管委会成员期满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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