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持股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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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管持股公司章程2022高管持股公司章程正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瞪有限公司【上市主体,变更组织形式或名耦后以变更后为准】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由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上市主体】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出资,设立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本愤议中的各项条款与之不符的,自动以修订后的规定为准,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有追溯力之外,不具备追溯力。第二章公司名耦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耦: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O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不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以公开
2、方式募集资金。(以工商最终核定为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稠)、出资额第六条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公司注册资本:元人民币,全体股东以货币出资,一次性缴足。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耦)、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单位:万元(一)股东一姓名:在职位级次,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O(二)股东二姓名:,在职位级次,出资数额,出比例%,出资方式O(三)股东三姓名:,在职位级次,出资数额,出t比例%,出资方式O第五章股东资格及加入、退出第八条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公司不承认任何代持股和信托持股。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必须为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第十条股东必须与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劳
3、动合同关系,并同意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年。第十一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被解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的,股东资格丧失。第十二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公司可与之签订聘任合同,但仍需同意公司的竞业禁止条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不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可以保留股东资格。第十三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包括脑力劳动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保留股东资格;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但不得从事与有限公司相竞争的职业或业务,否则丧失股东资格。第十四条具备本章定的股东条件的人,需经过执行董事提议,经过公司
4、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成为新股东。第十五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原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其股权应当转让或作为退股处理,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愤议确定:(一)股东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二)不再具备本章程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第十六条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通过决议将其除名:(一)未根据章程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泄露有限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给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三)丧失股东资格,不愿意转让本公司股权。(四)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第十七条对股东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
5、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除名人的股权应当转让或作为退股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1议确定。第十八条股东资格丧失,自丧失资格时算起,享有按照本章程定的价格收取股权转让款的权利,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但须履行股份转让义务。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自签订股权转让愤议时并经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后享有股东权利,并依本章程承担股东义务。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辨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6、(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决定延长会缩短公司经营期限。(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由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二十三条召开股东会会
7、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二十四条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第二十五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风险提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责任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责任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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