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暂行办法》续期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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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暂行办法续期的通知深市监规(2022)4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三十三条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决定对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暂行办法(深市监规(2019)1号)进行续期,文号更改为(深市监规(2022)4号),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特此通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6日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电
2、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及应用工作,推进深圳市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电子商务市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是指社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信用评价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能够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具有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评价服务的资源和技术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的信用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活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部门)委托深圳市外信用评价机构对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信用评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市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工作以及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评价深圳标准规范的研究、制订工作。第五条鼓励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信用评价以及信用评价结果公开等工作。第六条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应遵循独立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第七条信用评价机构通过互联网等渠道依法采集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社会机构、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物流、支付等相关企业向社会公开披露的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监管等方面的下列信用信息:(一)基本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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