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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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负责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协调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
2、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第六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第七条考核工作由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组成,其中,平时考核占年度考核总分值的30%,年终考核占总分值的70%o第八条平时考核主要围绕各地区考核年度内案件办理质效、舆情处置情况、信息化建设推进、报表统计分析、专项行动落实等日常工作情况开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被考
3、核地区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日常评分。第九条年终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自查自评。各市州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州政府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实地核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市州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地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抽查工程项目等方式进行。(三)第三方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样调查、座谈访谈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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