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24修订草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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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社会急救医疗秩序,提高社会急救医疗服务水平,促进社会急救医疗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包括院前医疗急救和社会公众急救。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对其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社会公众急救,是指在突发事件或者意外伤害现场,社会组织和个人及时救护患者的行为。第三条【基
2、本原则】社会急救医疗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信息资源共享、安全高效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健全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完善财政投入和保障机制。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工业和信息化、政务服务和数据化建设、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
3、好社会急救医疗相关工作。第六条【团体职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做好社会急救医疗相关工作。第七条【急救宣传】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团体、院前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社会公众救灾避险、自救互救等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公益宣传。第八条【社会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急救医疗相关活动。第九条【表彰奖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第
4、十条【急救网络规划】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医疗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和医疗急救需求等因素,编制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发展规划,合理布局院前医疗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点。院前医疗急救发展规划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机构建设】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发展规划建设院前医疗急救中心、急救站点;现有的院前医疗急救中心及其急救站点设置不符合规划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划组织调整;拆除或者迁移急救站点的,应当报经市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并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发展规划予以补建。第十二条【建设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由
5、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点组成。院前医疗急救中心、急救站点的建设应当符合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院前医疗急救中心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三条【急救站点设置】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急救中心以及具有急诊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可以组建急救站点。急救站点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的急救医疗设备、设施和急救车辆。第十四条【急救站点职责】急救站点承担下列职责:(一)服从急救中心的统一调度,负责急、危、重伤病员以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送工作;(二)及时反馈社会急救信息;(三)开展急救医疗常识宣传;(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6、急救电话】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专用的院前医疗急救电话号码,不得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以及“120”的名称和标识从事医疗急救相关活动。非急救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共场所穿着标有急救标识的服装。院前医疗急救中心应当设置“120”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系统,综合考虑人口规模、日常呼救业务量以及“120”呼救电话接听比例要求和实际需要等因素,合理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第十六条【调度人员】院前医疗急救中心应当配备专职的调度员接听急救呼叫电话,并保障电话畅通。调度员应当掌握相关的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调度员应
7、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危重患者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远程急救指导。第十七条【急救人员】院前医疗急救中心应当建立专职院前医疗急救队伍,配备由相应数量医师、护士、医疗救护员、担架员、驾驶员组成的急救人员。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标准规范的执业要求。第十八条【人员培训】院前医疗急救中心应当建立调度员、院前急救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规范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加强考核管理。第十九条【车辆配置】院前医疗急救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省、市的有关规定配置救护车,为救护车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药品、通讯设备、卫星定位和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并喷涂“120”等标识图案。执行院前医疗急救
8、任务的救护车应当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和担架员。院前医疗急救中心应当定期对“120”急救车辆及其急救医疗器械、设备进行检查、检验、维护、更新、清洁和消毒,保障其状况良好。救护车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执行救治任务情况下使用。第三章院前医疗急救规范第二十条【总体要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规范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加强对所属人员和车辆的管理,确保统一指挥调度,快速有效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使用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标识,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统一着装。第二十一条【呼叫受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实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24小时受理制度,并确保急救电话保持畅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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