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刮除二维码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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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刮除二维码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民终479号裁判日期:2020.09.22作者:任膨引言在电商平台中非官方店铺购买打折商品时,我们收到商品后可能发现包装盒上的二维码及生产批号等信息已经被刮除了,虽然商品本身系正品无误,但该第三方店铺刮除二维码及生产批号等信息的行为是否侵犯品牌方的合法权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本案涉及的正是这种情况。案情摘要玫琳凯公司(MARYKAYINC.,以下称“玫琳凯公司”)系第594710号“玫琳凯”、第1275186号MARYKAYw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等。玫琳凯公司自1995年
2、进入中国以来,对涉案商标进行了持续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玫琳凯公司将涉案两商标许可玫琳凯中国公司和玫琳凯杭州公司使用。马某某系淘宝网店铺“粉红小铺正品美妆商城”的经营者,该店铺中有各类标有“MARYKAY”标识的美妆护肤商品图片。店铺首页须知显示粉红小铺的产品均为正品,均可接受任何验货,但部分标号及二维码被刮除,因为公司不允许打折,但顾问督导把资金一部分拿出来贴在产品当中,进行打折销售,而批号当中包含了顾问的信息,对于查到顾问打折销售会进行处罚。玫琳凯公司认为马某某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马某某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
3、除影响,赔偿玫琳凯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50万元。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玫琳凯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原告是否适格需判断其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本院认为,玫琳凯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亦通过在中国设立玫琳凯中国
4、公司等商业活动实施其所主张的商业模式,马某某系在淘宝上开设网店销售刮码玫琳凯公司商品的卖家,其实施的系商业竞争行为,如构成不正当竞争,将会使玫琳凯公司遭受相应的损失或使其存在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玫琳凯公司与本案被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有权就马某某被诉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系本案适格原告。(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是,商标专用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人所制造的商品在被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它进一步的控制权,凡是合法取得了该
5、商品的人均可以对该商品进行自由处分,该原则被称为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该原则的宗旨是在保护商品生产者的商标专用权的同时,兼顾销售者和一般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商品流通,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从商标承载的识别商品来源、品质信誉保隙等功能出发,商标法下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其根本上是以该行为是否妨碍商标功能的实现作为判断标准。因此,当商品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到流通领域后,如果他人再销售等商品再次流转行为并未破坏原有商标功能的发挥,就没有必要被禁止。本院认为,在被诉侵权产品为正品的情况下,虽然二维码及生产批号部分信息被刮除,但该商品来源于玫琳凯公司属于客观事实,涉案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并未受影响,不会导致
6、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至于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在玫琳凯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生产的情形下,该商品的质量始终处于玫琳凯公司的管控条件下,涉案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并不因二维码、生产批号等信息的缺失而受到影响。而马某某网店的目标客户应是对化妆品有一定了解的消费者,通过马某某在网站中对刮码的原因和来源的描述,其应当知道其购买的低于正常价格的产品系来自于玫琳凯公司但非其官方渠道的商品。因此,消费者对从马某某网店购买的产品的质量、包装有一定预期,也知晓其难以享受玫琳凯公司“直销+产品+售后服务”商业模式下的全部服务,故马某某的被诉侵权行为并不会导致玫琳凯的品牌价值在消费者心目中产生贬损或其他负
7、面影响。因此,马某某的被诉侵权行为既没有导致涉案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受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未影响消费者对于商品本身的品质和商标权人信誉的评价,更不会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本身的使用。马某某的被诉侵权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不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三)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市场竞争过程中,经营者不负有维护其他经营者商业模式的义务,不同的商业主体为了争夺商业机会势必会产生摩擦和损害,从而影响到其他竞争者的利益,故不能因为经营者商业模式受到影响或利益受损就推断竞争行为具有非正当性,需运用比例原则,权衡经营者、消费者、其他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后对经营者竞争利益受损进行正确认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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