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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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称政务服务部门)在办理依申请类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全
2、部事项。本办法所称“一网通办”,是指依托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渝快办”),统一事项标准、统一系统对接、统一数据共享、统一服务体验、统一效能监管,实现企业群众办事线上“一点登录、全网通办”,线下“一窗受理、综合服务、最多跑一次”。第三条“渝快办”是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总入口”,具备统一的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公共支付、快递物流等服务功能,纵向贯通国家、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横向联通市级政务服务部门,向企业群众提供电脑端、移动端、自助服务端、大厅窗口端服务。第四条全市政务服务“
3、一网通办”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高效、标准规范、智慧精准、安全可控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渝快办”规划、建设、运营运维工作。市级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区县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区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大数据发展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统一事项标准第六条重庆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事项管理系统)是“渝快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市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唯一管理系统,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
4、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应上尽上”原则,纳入事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涉及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的,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市级政务服务部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审核确认后,本市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发布工作。第七条市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以办事情形最小颗粒化、办事材料最简化为原则,对本市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按统一标准规范进行梳理解构,明确具体情形、材料、表单、字段及数据需求,统一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及情形的名称、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实施要素,经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大数据发展局验收合格后,将政务服务事项配置到事项管理系统。第八条本市各级政务
5、服务事项及其实施要素应当在“渝快办”的电脑端、移动端、自助服务端、大厅窗口端进行同源发布、同步更新。本市各级政务服务部门的业务系统及有关应用所涉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与“渝快办”主动对标、保持一致。第九条市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统一制定、发布和管控本行业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审核要点。各区县根据权限及时完善更新办事窗口地址、联系电话等非统一管控要素。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审核要点评价整改机制,确保内容简洁、明确、无差错和动态更新。第十条本市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以数据共享推动业务流程再造、制度机制重塑,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环节、减材料、减时
6、限、减跑动。第三章统一系统对接第十一条市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技术规范推进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与“渝快办”对接融合,实现业务流程协同高效、信息数据畅通流转、办理结果实时回传。采用跳转等特殊方式对接的,应当统一用户体系,对接全市统一赋码,并向“渝快办”主动推送办件数据。本市各级政务服务部门没有建立政务服务业务系统的,原则上直接使用“渝快办”提供的通用审批服务系统,不再新建。确需建设的,应当将实现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与“渝快办”对接融合作为项目立项、验收条件。第十二条市级政务服务部门已建的政务服务应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政务服务APP,微信小程序和公众号,应当按照统一规范接入“渝快办”提供服务,原则上不
7、再保留政务服务应用的自有办事入口。针对企业群众在不同场景下的办事需求和习惯,推出更多政务服务“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各区县政府可打造符合地方特色的“区县频道”。第十三条市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主动开放自助服务终端接口,统一集成服务标准,推进自助服务终端跨部门融合,支持政务服务事项向基层邮政、银行、电信等自助服务终端一体化延伸。本市各级政务服务部门新配置自助服务终端的,应当以跨部门融合为前提,原则上不再配置功能单一的自助服务终端。第十四条“渝快码”是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渝快办”统一规范生成的政务服务码。本市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渝快码”作为本市自然人和法人的主
8、要数字身份识别码,原则上不再新建面向企业群众服务的二维码。以“渝快码”为入口整合利企便民服务,推进各类卡、码、证承载的数据互通和服务融合,推广“渝快码”扫码、亮码,丰富“渝快码”一码通社会化应用场景。第四章统一数据共享第十五条市大数据发展局以场景应用授权为基础、按需共享为核心,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第十六条本市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向本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归集,推动建设和完善本市自然人、法人、信用、电子证照、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以及政务服务专题数据库。第十七条本市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提供、谁治理”的原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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