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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实行细则。本实行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时起重机械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2、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日勺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实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检查检测机构、使用单位、拆卸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其他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遵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原则、规程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负责,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贯彻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举报制度,公布举
3、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卸等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与租赁第七条为建筑工地提供起重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规定配置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出租单位购置、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是合格产品,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查证明,并配置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境外进口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初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初次
4、安装前,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案。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立案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到原立案部门办理立案注销手续,并将有关资料移交现产权单位,新产权单位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起重机械立案手续。原立案部门应将原起重机械立案证明予以收回。省外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本省的,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立案资料抄告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出租单位应当在出租前对拟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日勺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并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向使用单位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查证明、立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
5、用阐明书。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应当将起重机械日勺出租状况告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如下资料:(一)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告知表一式两份及对应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四)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身份等证明材料;(五)建筑起重机械一览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出租单位时告知后,对资料齐全日勺应在5日内出具告知证明。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购置,不得进入建筑工地安装、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严禁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原则或者制造厂家规定日勺使用年限的;(三)经检查达不到安全技术原则规定日勺;(四)存
6、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五)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六)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建筑起重机械有本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立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如下资料:(一)购销协议、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查证明、安装使用阐明书、立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查汇报、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合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
7、资料;(四)法律、法规和技术原则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每季度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掌握其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并按照职责分工以及协议约定等规定予以整改。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拆卸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前,产权单位应当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进场前查验,检查起重机械及其配件和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与否齐全,与否符合有关质量规定等,并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查证明、立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阐明书和定期检查证明等资料与否齐全有效。检查合格后方可进
8、场安装,检查状况应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字。第十五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安装、拆卸单位(如下简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依法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业务。入黔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省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依法办理入黔立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起重机械日勺安装、拆卸业务发包给不具有对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装拆卸单位。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书面安装、拆卸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
9、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在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前,应将有关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原则、安装使用阐明书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规定,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题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根据安全技术原则及安装使用阐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汇报、整改,到达规定后才实行安装作业。(三)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
10、护服装,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并签字确认,书面告知安装、拆卸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四)与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共同做好安装、拆卸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五)严格按照安装拆卸安全专题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起重机械日勺安装、拆卸作业。(六)各作业岗位做到定人定责,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在安装、拆卸施工现场设置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七)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中应当
11、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原则及安装使用阐明书日勺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安装单位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阐明。安装结束后暂不使用时起重机械应当符合安全寄存或搁置日勺规定。第二H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如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协议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题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教育的有关资料;(四)安装过程日勺检查记录;(五)安装工程验收资
12、料;(六)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检查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日勺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日勺,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第二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验收过程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各参与验收方签订真实、精确日勺验收结论意见。验收结论意见应当由验收人员签字、验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验收单位盖章,并由参与验收单位各执一份备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
13、将其存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对应资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查机构安装检查合格。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查机构应当持下列资料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一)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查机构立案登记表及对应日勺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等文献;(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明材料;(五)营业场所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六)所承担的检查检测工作所需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原则目录。(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检查
14、应符合如下规定:(一)安装检查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原则、检查规程规则等规定的检查项目内容和规定进行安装检查。(二)安装检查机构应当具有与建筑起重机械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和必要日勺检测手段;安装检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获得对应资格。安装检查机构和人员对检查成果、检查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安装检查机构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技术资料、作业环境及外观、金属构造、司机室、基础、轨道、重要零部件与机构、电气、安全装置及防护措施等进行检查检测、验收。重点检查检测建筑起重机械的受力构造主体的安全及稳定性能、与建筑主体的附着连接或缆绳设置、安装质量、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包括限位、限
15、速器、限制器、防坠防倾斜装置、整体提高不一样步超限保护装置、防雷装置等)、电器控制系统、液压系统、架体防护、基础等方面日勺与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原则和设计规定。(四)安装检查过程应形成书面记录,由安装检查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安装检查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各执一份。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品有齐全有效日勺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起重机械,并在使用起重机械前核验其与否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查证明和立案证明。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和贯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二)根据实际状况设置与工程管理对应的设备管理机构,配置专职管理人员;(三)根据不一样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用对应日勺安全防护措施;(四)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五)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状况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常常性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做好书面记录,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定期自检每月至少进行2次。(六)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状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汇报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