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法治副校长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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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学校法治副校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在学校法治教育、安全管理、学生保护、预防犯罪、教育惩戒、依法治理等方面的作用,更好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州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法治副校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的人员。第四条法治副校长的管理坚持党委政法委统筹协调,政府教育部门牵头推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等派出机关分工负责,所任学校积极配合的原则。第五条党委政法委的主要职责:(一)牵头
2、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法治副校长推荐、聘任、培训、考核、奖励等工作的统筹协调。(二)统筹政法系统各职能部门做好法治副校长推荐选派工作;(三)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法治副校长履职发现问题进行整改落实。第六条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统筹做好当地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二)每年年底前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提出法治副校长补充计划;(三)建立本地区法治副校长人才库并动态完善。第七条派出机关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需求做好法治副校长的遴选、推荐工作;(二)为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障,按标准给予食宿、交通等补助;(三)组织并支持法治副校长
3、参加履职培训或工作交流;(四)组织对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进行聘期考核;(五)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法治副校长给予表彰;(六)按程序报送法治副校长履职时发现的问题。第八条学校的职责:(一)聘任法治副校长并为其颁发证书;(二)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内公示法治副校长的姓名、工作职责、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三)为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资料信息等,收集学校、师生对法律的服务需求;(四)向教育行政部门和派出机关书面报告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五)建立完善法治副校长列席学校有关会议的制度,并通知法治副校长按时参加。学校处理安全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等重大、突发情况,可以征求法治副校长意见。第九条法治副校长的任
4、职条件:(一)政治素质好,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二)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司法实践经验,从事司法工作三年以上;(三)身心健康,了解教育教学规律,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四)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第十条法治副校长聘任期一般为3年,其聘任程序为:(一)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配备或补充计划数,也可以提出建议人选;(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征求派出机关及其个人意见后确定人选;(三)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举行法治副校长聘任仪式;(四)将聘任情况书面反馈派出机关。第十一条法治副校长要主动联系学校,每年春、秋两个学期至少到校组
5、织开展工作各2次,其主要任务是:(一)加强对学校依法治理的指导、法治和安全教育的宣讲,其中防侵害、防意外(溺水、交通事故)、防欺凌(家暴)、防诈骗、防偏激(心理健康)等内容应当宣讲,宣讲内容也可以与学校商量确定。(二)参与学校做好校园及其周边苗头性隐患的排查、整治,其中校园周边有安全隐患、校园管理有安全隐患、涉师涉生治安刑事案件、特殊青少年(问题青少年、心理疾病青少年等)、其它可能引发网络舆情等不稳定因素应当报告。第十二条法治副校长发现影响学校安全稳定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不利情况后,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按以下程序处置:(一)立即通报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二)向派出机关报告;(三)必要时直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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