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与性:“清水江文书”中的寡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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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与性清水江文书中的票a美国著名妇女史学家曼素恩1987年发表的从宗族、阶级和社区结构来看清代寡妇一文,集中讨论了中国的亲属关系、社会等级和地方性是如何构建起一个相互作用的结构,正是这一结构促成了地方对于中央政府表彰寡妇守节政策的积极回应。曼素恩特别指出,对“贞节”观念与“守寡”行为的分析应该注意不同阶级与地区的差异,这一点对笔者深有启发。但是,受史料的限制一曼素恩所使用的材料仍然主要集中于社会中上层人士,至少是地方精英的叙述哪怕是地方志,它们的编撰者也毫无疑问是地方精英,曼素恩注意到了阶级与区域的差异,但她对这些差异的探索相当有限。1在曼素恩之后,中国国内史学界对于“寡妇”的研究多有推进,
2、尤其利用地方史志资料、司法部门相关档案和文学作品所展开的研究,将曼素恩提出的研究框架大大细化,并且进一步地方化。民间文书的整理发掘也为“寡妇”研究提供了新的可能,比如刘进宝利用敦煌文书中“寡妇阿龙牒”所展开的研究2,钟晋兰利用族谱记载分析客家妇女的守志与再嫁网等。细读“清水江文书”“清水江文书”是指广泛遗存于贵州省东南部清水江流域台江、三穗、剑河、锦屏、黎平、天柱等县的以林契和地契为主体的民间性文书。,在分家(关)文书、山林田契、讼书中与“寡妇”相关的材料,为我们从中国底层社会切入,探讨贞节观和寡妇的生活提供了新的可能性。本文主要利用锦屏和天柱两县收集之“清水江文书”(文中简称“天柱文书”和“
3、锦屏文书”),尝试从财产与性两个角度,展开讨论。一、财产在寡妇研究中,寡妇的财产权(不仅仅是继承权)一直是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专门研究中国妇女财产权的美国学者白凯认为,从明代开始,“寡妇不再有权继承其丈夫的财产,而只能为丈夫的嗣子接手和监管这财产”,在法律上她有义务为丈夫立继。458寡妇如有嗣子,那父亡子承,继承关系明确。不过,如果我们同意玛杰里沃尔夫“子宫家族”(UterineFamiIy)概念的话,那么完全有理由相信母亲可以通过生育儿子、加强对儿子的教育、经营母子感情纽带和控制媳妇等努力,建立起自己的“子宫家族”,维持自己在父系家族中的地位。*Wolf,Margery,Womenandth
4、eFamilyinRuralTaiwan,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72.沃尔夫提出的“子宫家族(庭)”概念,是指一个女子出嫁后,她在婆家的地位随着生育儿子产生变化,由于中国家庭中男孩的早期教育多由母亲来承担,因此通过教育,母亲得以培养起母子的感情纽带,俟儿子成人后,母亲即可依仗儿子来扩大自己在男性统治的家庭中的影响和权力。但是为了巩固自己通过儿子获得的家庭地位,母亲又往往需要以传统的忠孝观教育儿子,维护儿子在男性中心的家庭中的统治地位。这样,这个以母亲为中心的“子宫家庭”在男性统治的家庭运作过程中既巧妙地向男权统治挑战,又巩固了男权统治的传统。玛杰里沃尔夫的研究基于
5、她上世纪60年代在台北县农村的田野调查,而我们在“清水江文书”中看到的大量由寡母,甚至寡祖母出面主持的分家课单,对“子宫家族”的概念亦可有所回应,并将这一研究的视野扩展到非汉族地区。从明代开始,对寡妇立继的限制变得空前严格。1369年,大明律中开始有明确规定,“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缠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51587根据这条律令,寡妇的好恶在嗣子的确立中不予考虑。大清律例将大明会典中有关寡妇承嗣和继承的律令悉数继承,但是实际执行情况究竟如何值得深究。白凯对宋代以来中国妇女和财产的研究亦注意到,到清代“这一对寡妇权利的严格限制却被一个新的
6、不断强化的寡妇贞节崇拜倾向而无意抵消了,官员们事实上常常超出法律来奖励守贞的寡妇。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官员否决寡妇的爱继而强迫她选择应继(除非她的所选昭穆不当)”45860。所以,虽然明清两朝的法律都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6195但是到了清代,寡妇在立嗣上开始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寡母在家族中的地位因为“守贞”的提倡而得到提升。中华民国成立后,在民法典尚未颁布前,前清的民事律法依然有效。直到上世纪30年代,民法亲属编、继承编等相继制订颁布后,寡妇的财产继承权才在法律层面得到了保障,不仅明确了配偶一不论男女均
7、有继承权,而且规定了夫妻对于本人财产各有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收益权。78095但是,中华民国时期,在清水江地区这样的边远乡镇农村,民法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施却是值得怀疑的。从“清水江文书”中我们至少可以分析寡妇对于夫家财产的以下几种权力,虽然这些权力极有可能并不是对所有寡妇都有效力。(一)继承权。正如高永平在中国传统财产继承背后的文化逻辑一文中所强调的,中国家族财产继承中有“家系主义的传统:中国传统的家产代际传承有时有明确的让渡行为,有时却没有,在只有一个儿子的家庭里,父子之间的家产传递常常并没有明确的让渡行为。8下引这份“民国十九年六月十日杨门龙氏爱蕊等分关合同”相当珍贵,它不仅让我们看到民国
8、时期,中国农村社会祖孙三代分家析产的实际操作过程,还可以让我们在“家系主义”的传统之下重新讨论寡妇的继承权问题:分关合同字人孀妇杨门龙氏爱蕊,情因先年嫁与配杨政蔚为妻,而丈夫云亡,生育有女无男,亦分本房杨政炳第三子名唤通海为继男,承桃宗枝,娶媳刘氏,所生一男安名光照,为孙男。该刘媳妇殁于民国十八年亡故,迨至民国十九年再娶媳龙氏,尚未生育。该后龙氏媳妇向与孙男光照同居,因不大睦,家道微艰,切思可治,得我在日,将分各间二居,各爨二烟,请凭族戚等,一切产业,田园、山墙、地土、杉木、屋宇作二股均派,各自拈阉,各管各业。其余龙氏媳妇恐后所生有男女,在龙氏媳妇股内,一子一分,莫占光照孙男股数。倘有无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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