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宋代庶子的继承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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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而言,传统社会的家庭子女大致分为嫡生子、妾生子、婢生子以及外宅子,后三类统称为庶子。嫡子在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嫡长子,在承袭爵位、继承财产等方面都比其他子女享受的权利多。庶子在传统社会中,往往因母亲的身份地位,影响着他们的家庭地位。由于嫡庶之间的特殊关系,兄弟之间时常会发生纠纷,他们甚至会为了财产的继承而对簿公堂。一、在籍庶子的继承权(一)家产析分。在秦汉时期,庶子地位很低,基本上没有太大的继承权。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情况稍有改观。在唐代,随着世族门阀制度的解体,庶子的地位才慢慢提高,“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并且要到服丧期满后才能分开,“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别
2、籍异财者,徒一年T1(P197).全宋代,伴随着家庭宗法制日趋成熟,社会逐渐承认了庶子的权利,“今士庶之家,子孙罕分嫡庶”2(P208)。如刘氏三个兄弟,拱辰是嫡母郭氏所生,拱礼、拱武是妾母所生,由于分家出现了矛盾,才对簿公堂。官府判定:“虽嫡庶之子,自当视为一体,庶生之子既已郭氏为母,生则孝养,死则哀送,与母无异,则郭氏庶生之子犹己子也拱辰虽亲生,拱武、拱礼虽庶出,然其受气于父则一也。以母视之,虽日异胞;以父视之,则为同气。”3(P607)乂如刘元瑜在襄州时,“富人子张锐少孤弱,同里车氏规取其财,乃取锐父弃妾他姓子养之。比长,使自诉,阴原吏为助,州断使归张氏,锐莫敢辨。既同居逾年,车即导令求
3、析居。元瑜察知,穷治得奸状,繇车窜之”4(P1072)。以上事例充分表明,在宋代,嫡子与庶子地位已大致相等,且援用平等的继承权。不仅如此,宋代社会和司法部门在判定财产分割时,还充分考虑到了庶子的权利。如端拱元年,“广安军民安崇绪录禁军,诉继母冯尝与父知逸离,今来占夺父黄产,欲与己子”,嫡母冯氏将父亲死后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安崇绪却因生母为父亲的小妾,没有得到财产的继承权便诉诸公堂。由于各级官府的判决不一,始终未能定案,最后官司一直打到朝廷。“右仆射李等四十三人议日:田业并合归崇绪,冯亦合与蒲同居,终身供侍,不得有阙。冯不得擅自货易庄田,并本家亲族亦不得来主崇绪家务。如是,则男虽庶子,有父业可
4、安,女虽出嫁,有本家可归,阿冯终身,又不乏养。所有罪犯,并准赦原5(P5095),最终确认了安崇绪的权利。又如陈子牧“先娶戴氏,无子,立璋孙为子,既而庶生一子吴孙,年十三”,“阅十八年,子牧、璋孙相继而亡”,这样就涉及到了继承家产的问题,官府认为陈吴孙“乃子牧亲生之子,子牧之家本非绝嗣3(P234),应该让吴孙继承父亲的遗产。通过上述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财产的分割上,宋代的庶子地位已非前代可比。此外,从祭祀来看,唐代尚有大宗小宗与嫡庶之分,但到了宋代,已不再阻止庶子祭祀与归宗,庶子已经具备了与嫡子大致相等的权利。太常博士、秘阁校理聂震的生母去世,而嫡母尚在,他在丁忧时,家庭允许其穿丧服以
5、成丧礼,“士之妾子服其母,与凡人丧母同6(P1966)。朱熹也强调庶子的祭祀权利,“庶子之长子死,亦服三年7(P2279),“父在主祭,子出仕宦不得祭。父没,宗子主祭。庶子出仕宦,祭时其礼亦合减杀,不得同宗子。宗子法,虽宗子庶子孙死,亦许其子孙别立庙”7(P2308)。由此,宋代庶子的地位在不断地提高,在很多方面已与嫡子大致平等了。宋代虽然在法律上承认了庶子的地位,但还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庶子在戴冠礼上还是依照原有的礼法观念执行:“冠嫡子于东序,冠庶子于房之外,醴嫡子于户西,醴庶子于冠之所,适庶长幼之序,于是乎辨。8(P25)“若庶子,则冠于房外南面,遂醮焉。8(P51)(二)平均原则。父母在世
6、家庭和谐,共享财富,长辈都会给子女留下遗产。如父母一旦去世,却没有立下遗喉,诸子就要商量着分析家产,这意味着要遵循“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T(P197)的原则,这里的“兄弟”就是包括了嫡庶子在内的众多兄弟,没有嫡庶子之分。宋人笔记小说里记载了很多均分家产的事例:“只记得阿伯王大与丈夫王三均分祖业”9(PIOI3),“则将所分田产丘丘段段平分有诸父俱亡,做诸子均分Tlo(P25);郭载在西川做崇仪副使时上奏“川峡富人俗多赘婿,死则与其子均分其财,故贫者多4(P9397);杜杲在六安县做知县时,“民有嬖其妾者,治命与二子均分。二子谓妾无分法子从父令是父之言为令也,父令子违,不可以训。然妾守志则
7、可,或去或终,当归二子4(P12381)。从以上事例我们能看出,诸子在继承财产时是遵循了平均原则,得到了社会上的普遍认可。二、外宅子的继承权外(别)宅子是指没有入本家户籍的儿子,社会一般不会承认其继承权,如对簿公堂,官府也不予受理。然而就两宋社会来看,外宅子的继承权还是有差异的。(一)北宋时期。“其百官、百姓身亡之后,称是在外别生男女及妻妾,先不如户籍者,一切禁断。辄经府县陈诉,不须为理,仍量事科决,勒还本居。1(P197)但如果在父亲去世之前已立下遗嘱,外宅子已被家族接纳,其就顺理成章地拥有了相应继承权。哲宗时,官府再次强调:“应自陈是别宅所生子,未尝同居,其父已死,无案籍及证验者,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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