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保护规章制度优化与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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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藏品保管保护规章制度【篇一:藏品修复保护,复制管理制度】藏品修复保护、复制管理制度1、目的范围1.1 规范馆藏品修复保护、复制控制程序,明确馆藏品实行修复保护、复制过程的管理环节,有效控制馆藏品文物保护的全过程,以实现藏品的科学规范保护工作。1.2 本程序合用于博物馆藏品修复保护、复制工作的全过程。2、管理职责2.1 分管副馆长对藏品修复保护、复制的运行和控制负领导职责。2.2 保管研究部主任负责督导藏品保护工作的运行和控制。2.3 文物修复保护员详细进行文物的修复保护、复制工作。3、程序规定3.1、 藏品的修复和复制应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报批手续。保管研究部主任负责制定文
2、物修复和复制的计划,文物修复人员负责制定文物修复方案,报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行。3.2、 文物修复员详细负责藏品的修复和复制,文物的修复和复制,要严格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措施进行,并做好图片和文字记录,建立“文物修复、复制凭单,3.3、 藏品的修复、复制应根据需要与也许,先提出修复、复制计划,并确定方案,经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估同意后才能进入实行阶段。3.4、 藏品修复、复制应在文物修复专家指导下,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3.5、 对于新的藏品修复、复制技术,应先通过试验,通过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估后推广运用。博物馆不得随意采用未通过试
3、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保证藏品安全的新技术。3.6、 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分管副馆长或馆长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其他级别藏品的修复方案,由分管副馆长或馆长同意,未经同意的方案不得提前实行。3.7、 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藏品修复时,本着尽量恢复原貌的原则进行,不得任意变化藏品的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修复前、中、后都要有记录。修复完毕后,这些资料应归入藏品档案。3.8、 常常使用的一级藏品和轻易损坏的藏品应予以复制,作为陈列、研究时代用品。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3.9、 藏品的复制,由分管副馆长或
4、馆长同意。此类复制品应加以标识,以免真伪混淆,且不得作为商品向外提供。3.10、 藏品修复、复制的状况,以及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程序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3.11、 藏品修复中的残片、残屑等样品应妥善保留,以便未来科研分析之用。【篇二:博物馆藏品管理措施】博物馆藏品管理措施【颁布单位】文化部【颁布日期】19860619【实行日期】19860619【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了精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保证藏品的安全,充足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措施。第二条博物
5、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藏品必须辨别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第三条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顿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重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晰、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以便。第四条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常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必须设置专门保管部门或配置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对于接触有毒药物、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
6、,应比照当地有关工种享有对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足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互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同意。【章名】第二章藏品的接受、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第七条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与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凡符合入藏原则的I,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
7、并入藏。多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留。第八条登帐(一)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留。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争工整清晰。如有订正,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订正处盖章。未登入藏品总登记帐的大量反复品、参照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帐,妥善保管。管理藏品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二)藏品定名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物、矿物和岩石的命名法规定名;历史文物定名一般应有三个构成部分,即:年代、款识或作者;特性、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三)藏品计件单件藏品编一种号,按一件计算。
8、成套藏品按不一样状况分别处理: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种号(其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记录。(四)藏品计量单位按照国家计量总局公布的统一法定计量单位办理。(五)藏品时代按其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代、考古文化期、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此前的文物,有详细纪年的写详细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详细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一律写公元纪年。(六)藏品现实状况写明完残状况及重要附件等。(七)藏品来源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掘”、“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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