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体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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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体责任清单(自行生产MAH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责任清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是依据法律或者规章,代表法人或者企业行使职权的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当企业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企业负责人应为企业全职人员,应当具备医药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承担管理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需履行以下责任:序号分类责任事项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1.1对药品质量
2、全面负责,尤其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承担管理责任。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为实现质量管理目标提供必要的资源,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配备资质、能力相符人员,确保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得到有效地分工、落实,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1.2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保证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以及记录和数据真实性。1.3应当定期听取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汇报,充分听取质量管理负责人关于药品质量风险防控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质量风险防控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2健全组织机构与人员2.1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配备资质、能力相符的专门质量管理负责人,
3、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执行,确保适当的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控制,保证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序号分类责任事项2.2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互相兼任,确保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职责。2.3配备资质、能力符合药品出厂放行及岗位职责要求的质量受权人。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人员的干扰。依据企业规模设置多个质量受权人的,应覆盖企业所有产品放行职责。各质量受权人应分工明确、不得交叉。质量受权人因故不在岗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其职责临时转授其他质量受权人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规定转授权范围、事项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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