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法律)第45讲_债的分类、债的效力、债的保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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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债法基本理论【考点3债的分类(熟悉)(P214)1.意定之债VS法定之债类型概念举例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包含单方法律行为之债和双方法律行为之债遗赠、单方允诺、合同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2.实物之债VS货币之债VS利息之债VS劳务之债VS智慧成果之债VS损害赔偿之债类型概念实物之债以实物为给付标的。又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货币之债以货币为给付标的【提示】货币是特殊种类物(所有权与占有不分离),原则上仅发生给付迟延,不发生给付不能,亦不发生不可抗力免责利息之债以给付利息为标的
2、劳务之债以提供劳务为给付标的,如演出、雇佣、修理等【提示】劳务之债具有人身性,一般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未经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履行。劳务之债不得强制履行,只能通过损害赔偿予以救济智慧成果之债以著作物、专利、商标和技术秘密等智慧成果为给付标的的债,如专利权转让、商标权转让损害赔偿之债如因侵权行为、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产生的损害等,须向受害人承担的赔偿债务3 .单数主体之债VS复数主体之债类型概念单数主体之债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人复数主体之债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4 .按份之债VS连带之债(根据对“复数主体”之债的内部关系划分)(1)按份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
3、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者负担债务的债。其中,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分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各自份额负担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借款100万甲公司分立乙公司丙公司乙公司、丙公司、A银行约定:乙公司偿还5。万、丙公司偿还50万(2)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并且全部债权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其中,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
4、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的发生,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借款100万甲公司A银行分立乙公司丙公司可要求乙公司 偿还100万, 也可要求丙公 司偿还100万分立乙公司丙公司可要求乙公司 偿还100万, 也可要求丙公 司偿还100万连带之债的效力(2020年新增)连带债务人内部份额的确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内部追偿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连带债务涉他效力(八)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
5、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B)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C)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D)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借款100万甲公司连带债权人内部份额的确定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内部返还实际受领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连带债权涉他效部分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在扣除该连力带债权人的份额后,不影响其他连带债
6、权人的债5.可分之债VS不可分之债(根据“复数主体”之债的标的是否可分划分)类型概念可分之债以同一可分给付为标的,其债权可分享或其债务可分担的复数主体之债。可分割履行,如先交付50台电脑,再交付另外50台电脑不可分之债以同一不可分给付为标的的复数主体之债,不可分割履行。如数人共同承租一套公寓6.简单之债VS选择之债VS任意之债类型概念简单之债债的标的只有一宗,当事人只能按该宗标的履行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数宗,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为履行标的【选择权归属与移转】(2020年新增)(1)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7、2)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任意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约定用原定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来代替原定给付的债。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应交付冰箱一台,但可以一台洗衣机代替借款100万乙公司甲公司A银行分立丙公司可要求乙公司 偿还100万, 也可要求丙公 司偿还100万7 .主债VS从债类型概念主债能够独立存在的债从债从属于主债并且其效力受主债影响的债【提示】主债与从债既具有相对独立性、又具有从属性:从债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如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前者为主债。后者为从债8 .一时之债VS持续之债类型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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