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清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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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清场管理制度(1)通知相关人员到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上述人员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2)按照搬迁方案的分工,确保公安、城管、消防、维稳中心、村(居)委会、医院等全部人员、搬迁公司与车辆就位,尤其是负责外围和内场安保的人员,务必确保现场状况安全。(3)控制现场:占领战略高地,清除煤气罐、刀具等危险物品,将无关人员清离现场,防止有人向窗户、阳台、屋顶平台等区域靠近的举动。(4)现场清点、搬离属原占有人的动产。事先通知被执行人搬离动产,尤其是搬离贵重物品。如被执行人不自行搬出物品,则强制搬出并搬迁运至指定场
2、所,交给被执行人或相关权利人。被执行人或占有人拒绝接收的,经征求申请人同意,可以交申请人或其他人保管,并限期被执行人或占有人领取,否则可将财物予以提存,费用由被执行人或占有人承担。在搬离动产的过程中,由当地基层组织、被执行人管理人、员工等随行见证,执行员应当场清点、查封财产,制作财产清单一式三份,由执行员及当事人、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双方当事人各一份,一份附卷归档。(5)安放搬出物品。所有搬出物品要打包使用印有所在法院腾房专用字样的纸箱和编织袋,大件物品直接张贴封条,运至被执行人制定场所或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保管场所,保管费由被执行人承担。(6)全程录音录像,注意固定强制执行过程中的证据,避免因财产有无损失、发生人身损害等引发争议。(7)高度注意执行安全,妥善处置突发情形。如发生聚众起哄、暴力威胁,、自杀性表示或涉及黄赌毒、枪支弹药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停止执行并及时报告,当判断矛盾难以平熄时,原则上先安全撤离现场,撤回后再作有针对性的详细方案,依法追究相关责任。(8)交付不动产给申请执行人、买受人或其他权利人。申请人书面认可或者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的,案件执行完毕。(9)重大敏感或异地执行强制清场案件,要提前向上级法院报告,做好风险评估,必要时可以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等见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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