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职工持股信托计划的可行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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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可行性研究由于目前国内有关法律不配套,使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实践障碍重重。信托法的颁布实行,使得信托方式成为职工持股日勺处理方案之一。本文就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设计原理、功能解析、方案设计、操作流程、盈利模式、风险及其控制、市场空间、实践意义及尚存的问题等逐一进行了探讨和分析,以期对信托处理方案的可行性有一更深入的理解。第一部分职工持股实践的需求分析广义的职工持股包括经营者持股(或叫管理层收购,即MB0)、员工持股(或叫雇员持股,即ESOP)和混合持股等多种型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职工持股予以明确规范。在职工持股的详细操作中,都会碰到某些无法回避的法律障碍,突出
2、表目前职工持股日勺主体资格、融资贷款等方面。一、职工持股主体资格问题1 .持股主体由谁充当。在有限责任企业股东超过50人时,由谁来持股。职工持股会没有法律地位,就无法作为一种企业发起人,参与企业时发起设置。1999年民政部停止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股东超过50人时,无法回避企业法的限制。2 .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日勺社团法人身份与职工持股的获利动机相矛盾。社团法人是不以获利为目的的机构,而职工持股是以获利为目的日勺,这就与工会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这是民政部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的原因。3 .以新成立企业的方式完毕出资,不仅同样有人数日勺制约,还会受企业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
3、%的制约。二、职工持股融资的法律障碍1.银行股权质押贷款难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职工持股不能直接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容许从事股票业务和信托投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因此,目前操作日勺银行融资大都是通过股权质押贷款日勺形式完毕,如粤美的通过信用合作社质押贷款。但在这种操作过程中,存在一种时间差,即当收购人在股权没有转到其名下的时候,他无法用股权质押,而股权转让一般规定支付完股权转让款,因此这种时间差有时会引起某些非法的资金流动。此外,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对股权质押贷款非常谨慎,持不鼓励原则,折现率很低,因此一般不能完全满足收购人的资金需求。4
4、.民间贷款和委托贷款代价高诸多MBO和ESOP的融资求援于民间投资,有的可以称作是职工持股的“私募基金”,但这些民间资本往往另有所图。他们要的不是低于8%的贷款利率,由于他们的资金往往有较高的资金成本,他们真正想要日勺是股权,用和管理层同样日勺价格购置的“战略持股”日勺股权,以及管理层和员工无法准时还款而质押的股权。计算下来融资的成本非常高,并且常常会导致某些国有企业日勺腐败问题。此外,由于我国法律不容许企业之间互相借款,因此民间投资往往采用变通的委托贷款形式,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告知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确定的贷款对象、
5、用途、金额、利率等代为发放贷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商业银行只收取手续费。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确实可以处理部分收购资金问题,只是深入增长了融资成本。5 .个人消费贷款不合法有的商业银行想以个人消费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贷给个人,由个人再买股权。不过消费贷款必须指明用途,这种变通方式实际上违反了不能用消费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规定。此外,银行有时会运用变通方式给MBO贷款,如将贷款先贷给企业做为流动资金,再由企业借贷给个人,或者通过委托贷款贷给“壳”企业,这种方式实际上是规避法律的行为。除此之外,在实行职工持股过程中出现的股权的集中管理、股份的托管、转让和继承、双重征税等诸多问题都不好处理。信托法颁布
6、实行之后,以信托方式对职工持股进行设计可以有效地规避或处理这些矛盾。第二部分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可行性研究一、设计原理根据我国信托法日勺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日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与委托最大的不一样便是信托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办理受托事务,并且受托人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同意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法人。根据这两点,受托人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集中投资,可突破成立有限责任企业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从而处理了职工持股主体资格问题;并且对外投资的J是信托企业,不受原企业净资产规模的制约,使得这种投
7、资方式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此外,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着专门的规定,重要表目前:(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日勺恶化、甚至破产日勺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无权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因此,信托财产的!安全较有保障;(2)信托设置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口勺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很好地保证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获得的财产,包括收益和损失,都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享有信托利益;(4)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因此,信托方案
8、是一种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设计。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构成,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派而展开。信托有效设置后,对委托人来说,他丧失了对该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对受托人来说,他获得了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对受益人来说,他获得了信托收益的祈求权,即信托受益权。维持这种关系的条件就是信托的存续性。信托所具有的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即财产隔离)、有限责任及信托管理持续性等法律赋予的本质特性,逐一满足了职工持股制度所规定的融资贷款(信托可根据财产隔离属性为其设置资金信托计划进行融资)、股份集中托管(与信托企业固有资产相隔离)、专业理财、代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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