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促进文化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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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石景山区促进文化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一2035年),将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成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新高地和城市形象新窗口,优化文化产业空间布局,提升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文化产业与科技、体育等产业深度融合,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以文化复兴为引领打造“一起向未来”的首都城市复兴新地标。根据北京市和石景山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石景山区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推动文化产业园区相关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园区的认定、管理及服务工作。第三条本措施的鼓励支
2、持对象为各产业园区、载体的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第四条本措施所称文化单位,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相关标准执行。第五条本措施的相关资金从“以数字创意为主的文化及相关产业专项资金”列支。第二章建设与培育第六条鼓励建设运营管理机构依托头部企业、孵化器、办公载体建设文化产业集聚空间、孵化器、园区,促进形成产业集聚,促进文化、科技、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第七条鼓励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协助开展招商,提升文化产业园区的入驻率、文化单位占比。第八条鼓励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参与区级、市级、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培育高品质的文化产业园区。第九条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
3、件:(一)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的建设运营管理活动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申报前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是正式注册的法人单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配备专业的管理团队,能够有效组织开展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第三章认定与支持第十条开展区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工作,引导市场、社会资源参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较完整的园区建设发展规划,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一2035年)和石景山区“十四五”时期以数字创意为主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发展方向;(二)建设或改造已完成,具有符合文化产业集聚发展要
4、求的物理空间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且截至申报时入驻面积占比应达60%以上;(三)有相对明确的产业定位和行业特色,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门类,符合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截至申报时,集聚的相关文化单位数占已入驻单位总数的占比应达60%以上;(四)园区及园区入驻文化单位所生产和提供的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申报前一年内未发生意识形态问题;(五)有良好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体系,能够较好地为入驻单位提供发展所需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六)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打造公共文化空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文化活动;(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第十一
5、条对首次获得区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二条支持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自行组织或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合作,搭建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文化数字化提升。按照上一年度开展公共服务、数字化改造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高于30%的资金支持,实际发生费用以审核认定金额为准,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第十三条鼓励参与申报或创建国家、北京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对首次获得北京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北京市级文化产业(示范提名)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和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四条对获得国家、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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