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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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理州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大理州光伏资源开发管理,坚持绿色发展、安全发展、智能发展,围绕国家、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抢抓中央全面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新机遇,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接网和消纳,打造全省一流千万千瓦级新能源示范基地和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示范区先行试验区,持续保持大理州在省内新能源开发“领头雁”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16号),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注重生态优先规划先行(一)建立资源图和项目库。发挥规划统筹和引领作用,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
2、、成熟度高、竞争配置的原则,严守“三线一单”,充分把好源头关,组织各县、市开展光伏发电资源全面清查,统筹资源条件、电力供需调节、生态环境保护、要素保障等因素,做实前期敏感因素排查和评审,形成资源分布“一张图:经各县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将各县市太阳能光伏选址规划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发挥规划统筹和引领作用,将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接网工程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搭建州级统一管理的项目库。入库项目须充分衔接州级和县、市规划,未入库项目各县、市不得开发建设。各县市上报入库的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场址矢量文件、场址中心点坐标、建设规模、建设时间以及是否备案等相关信息。(州能源局牵头;州
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草局,大理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二)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做好项目滚动调整,实行项目“即时增补、动态退出”管理。项目库根据项目成熟度由高到低按在建、新开工、拟建和储备进行分类管理,各县市可根据项目复核情况及时提出项目信息变更调整意见,州新能源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定期将项目库调整情况报省能源局及州人民政府备案。纳入项目库且已备案的项目由各县市督促项目投资主体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和行政文件审批许可手续办理,具备开工条件后加快项目建设,涉及项目场址、装机规模调整变更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时提出书面调整意见报州人民政府解决;对明确不具备开发条件的项目各县市应及时书
4、面提出调出项目库的意见。(州能源局、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草局,大理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三)创新开发方式。按照“能开全开、能快尽快,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的原则,州新能源建设领导组负责除省统筹外的全州光伏资源开发统一管理、合理布局,规范开发行为,各成员部门指导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州能源局负责州级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规划与州级规划的衔接,会同各县、市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提出年度州级重大项目清单。实行项目“即时增补、动态退出”管理方式,确保每年开发规模达到300万千瓦,保底不封顶。根据项目成熟度对在库项目按照在建、新开工、拟建和储备
5、及时上报纳入省级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州能源局、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草局等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二、强化要素保障(四)保障用地用林指标。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和要求,强化前期选址踏勘论证,光伏复合项目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特别是坝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十四五”期间每年按照开工建设40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接网工程,预留建设用地面积计划指标400亩、用林面积指标3200亩,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求保障,多退少补。涉及年度计划指标的,纳入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清单且不涉及违法用地的,在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使用国家计划指
6、标;其他项目用地和违法用地依法完善用地手续的,使用当地当年处置存量土地核算的年度计划指标。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处置。(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五)落实用地用林支持。对符合我州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利用25度以上耕地(水田除外)或其他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及农用地生产条件和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条件下,允许以租赁方式使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集电线路的用地,实行与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场内道路用地可按照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供地协调保障。各县市要提前介入,协同乡镇
7、村组民形成合力,加强对纳入集中式光伏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地块管理,坚决打击任何企业、集体或个人以其他用途名义私自到已纳入规划内但暂未开发的光伏地块内抢栽抢种抢建、故意占而不用、哄抬地租地价等不良行为。坚决打击清理光伏项目实施过程中阻碍因素。(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三、实行市场化资源配置(七)提升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光伏资源开发经营年限上限设为25年,经营期满由县级人民政府收回资源开发权并重新组织资源利用开发。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项目业主。充分发挥以资源换发展的撬动作用,推动光伏电源建设与光伏先进装备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带动绿色能源、先进装备制造、储能等重点产
8、业发展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对工作推进力度大、光伏制造业发展势头好的地区,在光伏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开发协议或合同一经签订,各地、有关部门不得再以利润分成、电价让利、缴纳保证金或诚意金等任何形式,增加企业成本。装备制造产业引进企业与州人民政府签订开发协议后,依据配置光伏指标,开展备案的项目,企业必须与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开发协议,进一步明确项目地址、装机容量、投资规模、开工时间、全容量并网时间等相关内容,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各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不得倒卖、非法转让项目,一经发现企业违反规定,州人民政府将收回项目开发权,项目业主五年内不得参与大理州光伏开发建设,项目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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