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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荔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统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等9部门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省住建厅等5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以及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及渭南市渭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渭建函20183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本方案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
2、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者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2008年以来我县建设的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住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并按照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自行租赁社会住房,由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核发的货币补贴。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由发改部门参照当地市场租赁房屋的租赁价格制定。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3、遵循“统筹房源、梯度保障、政府定价”的原则。“统筹房源”,是指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梯度保障”,是指针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经济收入状况,对应不同档次收取房屋租金或发放租赁补贴;“政府定价”,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住建保障部门协调发改部门确定,并结合市场变化,适时予以调整。第五条县政府统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工作,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实施。县房产交易
4、和保障性住房中心负责租赁补贴的审核发放及县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期间更新或维修项目的编制上报及组织实施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中省补助资金的申请争取工作。同时负责县域内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的核定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项目用地选址落实后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的预审、报批、供应和发证工作。同时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审批工作,及时审批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家庭住房信息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工作,及时拨
5、付公共租赁住房市级建设配套资金。对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家庭是否有财政供养人员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民政部门负责核审保障对象是否为低收入家庭,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对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车辆、户籍登记变更信息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审核的报批,同时做好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家庭工商注册信息的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并及时无偿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信息以及工作进展情况。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对申
6、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规定进行初审、复审、公示,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材料报县房产交易和保障性住房中心核准。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科学制定计划。县人民政府在确保已进入“十四五”轮候计划的保障对象按期入住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底数,合理确定“十四五”期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和工作目标,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现应保尽保。第七条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第八条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县人民政府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
7、统筹规划,合理选址,将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市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与公共租赁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为保障对象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和公共服务水平。第九条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实际需求,通过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或通过直接投资、实物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形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需求为原则。新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和联合审批机制。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第十条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及所需资料:
8、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均可申请享受租赁补贴:1 .申请人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籍且三年内户籍无变动;2 .申请人必须符合大荔县人民政府所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3 .申请人家庭城内无房且租赁住房的;4 .申请人在城内稳定务工一年以上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优先享受租赁补贴:1 .获得市级以上劳模称号或先进工作者;2 .革命烈士家属或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3 .残疾人员家庭;4 .家庭成员有一人或一人以上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5 .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二、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L填写大荔县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2 .申请家庭成员
9、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 .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4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三、租赁补贴的发放按照发改局制定的标准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将审核公示后符合发放条件的家庭报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发放。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L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并在本辖区内工作或常住;申请人的配
10、偶及子女非本县(市、区)申请城镇户籍,但随申请人一起生活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5 .申请人家庭收入符合申请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相关标准。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7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超过1台,价值不得高于7万元整的(以购车发票为准)。8 .申请人个人名下工商注册资金低于或不超过15万元(以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9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或者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10 家庭成员中无财政供养人员;11 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
11、下列条件:L经组织、人社等部门招聘录用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干部(含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且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2 .从全日制中专以上院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超过5年的新就业人员。3 .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或申请所在地居住证;4 .个人收入或家庭收入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相关标准;5 .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地无住房,或者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6 .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L年满18周岁,持有本辖区的居住证;2 .已与申请住房所在辖区
12、用人单位或个体经营组织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个体生产经营人员持有本地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3 .个人收入或家庭收入符合申请住房所在县(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相关标准。4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超过1台,价值不得高于7万元整的(以购车发票为准)。5 .申请人个人名下工商注册资金低于或不超过15万元(以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6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地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7 .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四)经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申请公租房,不受户籍、收入的限制。(五)按照(陕消2021272号)
13、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住房待遇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本地住房保障范围予以优先保障。第十二条本章第十一条中所称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是指未享受下列情形之一:(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二)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三)租住单位自管公房;(四)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第十三条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等。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书
14、面承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L填写大荔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县城镇户籍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3 .新就业职工需提供招聘其所在单位的用人证明、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一年以上)。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者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4 .婚姻状况证明;5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6 .申请人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价格发票;7 .申请人名下有工商注册信息的,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证明;8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
15、;9 .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相关证明;10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五条经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申请人户籍证明,县人才管理部门出具的引进专业人才证明,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第十六条申请及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提出申请。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初审:社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同时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材料报县房产交易和保障性住房中心核准。(S)审核:县房管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五部门完成审核审批程序,并将核准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知保障对象,并将其列入轮候范围。第十七条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章分配和管理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摇号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第十九条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