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古代丧服制度中的旁尊降与余尊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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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中国古代丧B陶度中的旁尊降与余尊厌礼记檀弓云:“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亲。”根据注疏之意,古者指殷时,对于亲属皆依本服服之;至周代方有以贵降贱、以嫡降庶之制。可见降服是殷周礼制转变的重要内容,其中的复杂性不言而喻。正如丁鼎教授所言:“降服在服制义例中是最为纷繁复杂的一种。其降低服丧规格的原因多种多样。”参见丁鼎著:仪礼丧服考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02页。郑玄依据不同的制服原则,把降服归为四品: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仪礼注疏卷三十,阮刻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105页中栏。
2、在郑玄的体系中,尊降、厌降、出降的意思非常明确。所谓尊降,即以己身之爵尊,降服旁亲之位卑者。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天子、诸侯绝旁期以下位卑之亲属;大夫于天子、诸侯所绝者降一等。如为庶子本服不杖期,大夫尊降庶子一等至大功,天子、诸侯则绝而无服。所谓厌降者,己身没有爵尊,但受到父亲的厌制,丧服规格一准于父,父之所降所绝,子亦降之绝之,父之不降不绝,子亦不敢降不敢绝。如为庶子、庶昆弟本服皆为不杖期,大夫尊降庶子至大功,大夫之子受到父亲厌制,为庶昆弟亦降一等至大功;天子、诸侯则为庶子无服,而天子、诸侯之子为庶昆弟亦无服。所谓出降,是因出入问题导致所尊对象发生改变而引发的降服。具体有两种:女子子出嫁后,所尊
3、由父变为夫,故降父母及本宗亲属一等。小宗之子过继给大宗,所尊由己父变为宗子,故降父母及本宗亲属一等。然而对于旁尊降的解释,却有比较大的争议,情况也更为复杂孙诒让亦云:“丧服齐衰不杖期章,注谓降有四品,其尊降、厌降、出降三品,并据传义,无埃申证。惟旁尊降,传无正文,说者多不得其宿,遂滋疑悟。”见孙诒让著:籀原述林,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7778页。贾公彦云:云“公之昆弟以旁尊降”者,此亦非己尊,以公尊“以公尊”三字原无,据曹元弼礼经校释之说补入。见曹元弼著:礼经校释卷十四,页四十上,续修四库全书第9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90页上。旁及昆弟,故亦降其诸亲,即小功章云“
4、公之昆弟为从父“父”字之后原有“母”字,据曹元弼礼经校释之说删。见曹元弼著:礼经校释卷十四,页四十上,续修四库全书第94册,第390页上。昆弟”是也。案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母、妻、昆弟”,传日:“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若然,公之昆弟有两义,既以旁尊,又为余尊厌也。仪礼注疏卷三十,阮刻十三经注疏,第1105页下栏。据贾疏可知,旁尊降的主体是公之昆弟。所谓旁尊降,即公之昆弟并非因为己身尊贵,而是因为诸侯昆弟的身份而获得了尊降的资格。这种尊降可以比照大夫之尊降,故郑玄云:“公之昆弟犹大夫。”残小功章“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炀”条郑注。见仪礼注疏卷三十二,
5、阮刻十三经注疏,第1116页下栏。后世学者又多引谷梁传“公子之重视大夫”春秋谷梁传庄公二十二年。见春秋谷梁传注疏卷六,阮刻十三经注疏,第2385页下栏。证之。同时公之昆弟又有余尊厌。所谓余尊厌,指的是公之昆弟,先君在时,受父之厌,而为母余尊厌中涉及的母服,是专指公之庶昆弟为其母。公之嫡昆弟之母是先君之妻,夫为妻无降服,故嫡昆弟为其母亦无余尊厌。、妻、昆弟此昆弟指庶昆弟,嫡昆弟是父之长子,父不降之,子亦不降之,不存在余尊厌问题。无服;父没之后,仍受先君余尊厌制,故为母、妻、昆弟都不能申本服,只可服至大功。贾公彦云“公之昆弟有两义,既以旁尊,又为余尊厌也”,则有双重纠葛。那么这里就产生了三个问题:
6、第一,旁尊降的性质是什么?郑玄为何将其单列为“一品降服”?第二,公之昆弟同时具备旁尊降和余尊厌,两种原理使用的规则是什么?适用的亲属范围怎样划定?第三,余尊庆的性质是什么?一、旁尊降的性质郑玄“降有四品”之说虽然影响很大,但没有被所有人奉为圭臬,有些学者认为郑玄不过是列举降服的种类而已,分类并不严格,也未穷尽所有的降服,故而对“四品”之说多有损益。损益大多针对旁尊降和余尊厌,我们正好借此探明两者之性质。1 .旁尊降独立于厌降敖继公认为,降服仅有三品。降有三品:大夫以尊而降,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以其父之所厌而降,为人后者、女子子适人者以出而降。敖继公著:仪礼集说,四库全书荟要本,卷十一上,页三十二
7、上。在敖氏的理论中,公之昆弟仅有厌降,这是将旁尊降并入厌降中,却未明言其中理由。大概是因为公之昆弟同时具有旁尊降及余尊厌,余尊厌属厌降,故将旁尊降并入厌降。黄以周对此提出了严厉的批评,黄氏云:贾疏:“大夫以尊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厌降。”例最明晰。此疏以为公之昆弟有旁尊余尊厌二降,其说本于大功章公之庶昆弟传。敖氏遂谓旁尊降可并于厌降。殊不思公子为母妻,有父在父没之别,大功章公之庶昆弟本主公子立文,其不日公子者,嫌同父在也。(丧服例父在称公子,父没称公之昆弟。)括号内本是双行小字,为黄氏自注,今用括号标出。本节皆同。惟其义主父卒,不能不日公之庶昆弟,而其服为公子父卒之服,(欲以别父在无
8、服也。)故传以为先君余尊厌。(又以别为母妻期也。)若小功章公之昆弟为其从父昆弟,专主昆弟立文,不关其父,有何余尊之足云。敖氏之误,实贾疏启之矣。黄以周著:礼书通故,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305306页。第一,黄以周以为,敖氏之误根源在贾公彦。贾氏根据大功章“公之昆弟为其母、妻、昆弟”条传文“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认为公之昆弟兼具旁尊降及余尊厌。其实这个论断是有条件限制的,旁尊降并不必然伴随着余尊厌。贾公彦武断的结论,导致了敖继公草率地将旁尊降并入厌降中。第二,“公之昆弟”有两种:一种是继体君之昆弟,其父为国君,“父在称公子,父没称公之昆弟”,继体君之昆弟具有公子身份。另外一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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