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销或部分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省级权限)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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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注销或部分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省级权限)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33002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注销或部分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省级权限)2 .办事指南编码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330023 .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辐射安全许可4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2)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
2、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175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除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外)许可证核发:将场所等级属于乙级、丙级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审批权限由生态环境部下放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
3、批颁发。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5 .实施依据(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除第三章以外的条款(2) .关于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1670号):全文(3) .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9号):全文(4)
4、 .关于进一步加强Y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1293号):全文(5)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5、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9) .关于印发V伽马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全文(10) .关于发布V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66号):全文(11) .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全文(12) .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
6、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7号):全文(1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
7、、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1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15)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1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条):许可证包括下
8、列主要内容:(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1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1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全文6 .监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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