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某技术公司、某信息服务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度典型案件之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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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诉某技术公司、某信息服务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一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度典型案件之四案号:(2021)京0491民初19169号作者:北京互联网法院邮箱数据权属案一一王某诉某技术公司、某信息服务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典型意义数据作为信息记录存在于人体之外,并具有相配套的各种形式的物理存储和传播介质,具有客观性,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用户对电子邮箱中以电子邮件形式所表现的数据集享有权利。基于免费邮箱的一般使用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对服务使用方的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清空邮箱”条款的内容与免费邮箱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用户注意。
2、本案中,二被告提供邮箱服务是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不能因免费而免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系首例涉电子邮箱数据权属认定及“清空邮箱”条款效力确认的裁判案例。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于2006年4月6日通过互联网申请注册了二被告向注册用户提供的“免费邮箱”。2020年4月,原告发现因长期未登录,邮箱中的全部电子邮件被清空。原告认为二被告未向履行“清空邮箱”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也未在清空邮箱前向其进行通知。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对电子邮箱账号和电子邮件的权属性质进行认定,并确认网站免费邮箱服务相关协议中“免费邮箱用户同意,如其注册的电子邮件帐号在任何连续90日内未经任何形式(WEB/P0P3)使用,则网站有权
3、将邮箱中的内容删除、停止为该免费邮箱用户提供免费邮箱服务并删除该邮箱帐号”条款(以下简称“清空邮箱”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裁判要点用户对电子邮箱账号及电子邮件数据享有权利电子邮箱即存储电子邮件的网络虚拟邮箱系统,其产生、存续于网络虚拟空间,依赖于服务商搭建的服务器等硬件措施。而电子邮箱账户是经用户注册申请,由各平台服务商向用户分配的唯一电子地址。本案中,原告要求确认其对涉案电子邮箱账户享有所有权,实为要求确认其以账号“用户”身份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用户与平台之间因用户服务协议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原告作为用户基于与被告之间的服务协议享有案涉电子邮箱账户的使用权。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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