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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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服务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第三条【基本原则】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属地保障、路地协作、区域协同、社会共治等工作机制。第四
2、条【行业监管】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由国家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铁路安全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工作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铁路护路联防安全稳定工作会商制度,统筹开展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铁路护路联防的主要任务是:(一)维护铁路沿线安全稳定;(二)预防和化解涉及铁路安全的矛盾和风险;(三)建立健全铁路沿线安全防控体系;
3、(四)开展铁路安全宣传教育;(五)夯实平安铁路建设基层基础;(六)建设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队伍。第七条【部门管理责任】地方公安部门负责铁路沿线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会同铁路公安部门做好火车站及沿线重点部位的反恐防暴和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铁路工程监督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具体属地监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桥梁,并行、下穿铁路的公路以及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的监管工作。应急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依法参与协调涉及铁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求
4、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铁路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铁路桥梁交通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内铁路沿线房屋建筑和跨越铁路线路的城市道路桥梁、并行及下穿铁路的城市道路、城镇燃气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危及铁路安全的隐患排查整治。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铁路沿线规划管理,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理要求,落实铁路安全防护保护区范围及其禁止性规定;组织、协调铁路沿线铁路地界外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铁路沿线违法探矿、采矿、采石等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铁路沿线污染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污染主体依法及时公开有关排污信息,查处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
5、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水利工程产权单位做好上跨下穿铁路的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广告设施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铁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管,督促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等设施,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铁路沿线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及时向铁路沿线有关单位通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企业责任】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等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
6、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在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严格执行保证铁路安全的管理规定和生产作业规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依法履行维护稳定工作责任,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涉及铁路的矛盾纠纷,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从事铁路建设、铁路运输和设备制造维修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第九条【社会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铁路设施、设备和铁路标志以及非法侵占铁路用地等影响铁路安全行为的,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举报;接到报告、
7、举报的单位或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作出处理。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单位、部门应当公开报告、报警、举报电话或者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报告、报警和举报提供便利。对维护铁路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建设安全第十条【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铁路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考虑当地城乡规划、产业布局、生态红线、征地拆迁及公用通信、电力网络等情况,避开人口密集区、企业工矿区等安全问题易发区域。在选线专项规划确定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油气管线等。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铁路监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第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外部性影响评估】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对铁路建设项目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第十二条【道路邻近区警示标志】在道路及其他工程设施与铁路并行交汇路段,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一)道路及其他工程设施与铁路同步建设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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