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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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工作规程(试行)的说明为了落实深圳全面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深改委20223号)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2年工作要点(深改委20221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制度,规范个人破产庭外和解活动,提高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工作效率及公信力,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在认真研究、反复修改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工作规程的必要性(一)是促进个人破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
2、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规定,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等可以接受人民法院或者债务人委托就个人破产债务组织和解,首次将矛盾多元纠纷化解理念引入破产领域,对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纵深推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高质量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等机构接受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委托组织个人破产庭外和解,是深化个人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探索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现实压力的有效途径。一方面,通过规范个人破产庭外委托和解组织程序,固化庭外和解办理流程,让司法效能与行政职能相互配合共同发挥破产制度应有成效。另一方面,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等机构承担部分
3、符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具有较大和解可能性、债务人债权人配合度较高等条件的庭外和解办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案件分流、舒缓审判压力的作用。(二)是完善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制度的需要。个人破产庭外委托和解是条例的重大制度创新,在法院之外引入政府或者专业调解机构力量组织开展个人破产债务清理工作,能有效避免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自行和解的无组织性和效率低下,进一步提升和解的成功率和高效性。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可以就债务清理在庭外自行委托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等组织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这一规定为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制度的发展
4、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条例有关个人破产庭外和解的规定是原则性、授权性的,难以解决个人破产庭外和解案件办理的实操性问题,有必要尽快对相关问题予以细化和明确,加快推进庭外和解制度落地实践。(三)是规范个人破产委托和解案件办理程序的需要。条例就和解程序的运用提出了诸多要求,并明确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将产生破产保护效力,债务人亦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庭外委托和解程序获得债务减免机会。为推动庭外和解工作高效规范开展,努力确保庭外与庭内和解机制相衔接,有必要制定工作规程并重点明确以下问题:一是明确庭外委托和解的操作流程,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审核受理情形,从源头上确保庭外和解的可操作性;二是明确庭外和
5、解工作的基本流程,确保和解过程信息充分公开、程序规范完整、过程公正透明、表决真实有效,和解结果及和解协议经得起法院审查;三是明确和解协议的裁定认可与监督执行问题,推动和解协议在条例规定的个人破产制度框架内有效执行、广泛监督。二、工作规程的起草过程为做好工作规程起草工作,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主要组织开展了下列工作:(一)案件办理。2021年7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魏某个人破产和解申请并委托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和解,这是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委托和解案件。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努力克服案件未指定管理人等困难,高效推动案件在法定委托时限内办结。魏某个人破产委托和解案件的成功办理,为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探索建立委托和
6、解工作规则积累了生动的实践经验。(二)调查研究。2023年1月以来,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开展工作规程起草有关文献研究工作。一是深入解读条例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研究庭外和解制度在本市推行的合法性与可行性。二是整理国内自中央到全国各地关于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委托调解、自行和解的立法文件及政策依据,夯实工作规程起草的理论基础。(三)起草初稿。2023年9月,在前述案件办理、文献研究等工作基础上,组织形成工作规程初稿,对庭外委托和解的流程、组织程序、和解协议的达成与执行监督等重要问题进行规定。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多次组织内部研讨,并根据研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工作规程(修改稿)。(四)修改完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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