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之意:宋太祖的治吏得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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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卜本:就始更触公元960年,后周大将赵匡胤通过陈桥兵变称帝,建立了赵宋王朝。作为开国皇帝,赵匡胤治军有方,治国能力也很突出。除了人们耳熟能详的“杯酒释兵权”的故事外,重典惩贪、肃清吏治也是他执政生涯中的一大亮点。史书对其有着“释藩镇兵权,绳赃吏重法,以塞浊乱之源”的高度评价。然而光环背后,赵匡胤的治吏工作也有一些遗憾,令人惋借。宽仁治民在中国历史上,唐末、五代十国军阀割据,民不聊生。从公元907年到公元960年的短短53年间,中原地区就先后建立了“梁、唐、晋、汉、周”五个朝代,换了15个皇帝。俗话说,“一朝天子一朝臣”,皇帝如走马灯似的更换,大臣的官职也时常朝不保夕,不少人都抱着趁着乌纱帽还
2、在赶快捞一笔的心态,吏治腐败不堪。更为糟糕的是,宋朝建立之初,周围强敌如云,政局并不稳定。有鉴于此,赵匡胤选择了宽仁治民的执政策略,首先减轻广大百姓沉重的负担,进而革新腐朽的法制面貌。唐末、五代时期国政衰败,百姓生活困苦,社会治安口渐混乱。统治者不反思施政过失,反而不断加重刑罚来镇压百姓。盗窃本是一种轻微的刑事犯罪,不宜用重刑治罪。可是从唐末始,朝廷却不断加重刑罚。到了五代后汉时期,朝廷竟然下令盗窃一文钱就要判处死刑。这一举措非但没有刹住盗窃之风,反而给贪官污吏提供了腐败温床。赵匡胤称帝后深感此弊。有鉴于传统的徒、流等刑罚给犯人带来的痛苦非常巨大,赵匡胤创立了折杖法。以往流刑需要犯人到几千里外
3、的边疆服苦役,施行折杖法后,犯罪者只需打数量不等的脊杖,然后在当地服役即可。唐初法治清明,制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但是到了五代时期,割据地方的藩镇军阀专横跋扈,死刑复核沦为具文。针对此弊,赵匡胤专门和宰相讨论,“五代诸侯跋扈,有枉法杀人者,朝廷置而不问。人命至重,姑息藩镇,当若是耶?自今诸州决大辟,录案闻奏,付刑部覆视之”。从此,死刑复核制度得以重回正轨。当时,各地监狱的条件非常恶劣,罪犯的基本权益无法保障。赵匡胤对此十分忧心,他亲手书写诏书,“两京诸州,令长吏督狱掾,五日一检视,洒扫狱户,洗涤梗械。贫不能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即时决遣,毋淹滞”。每年仲夏,朝廷都会重申此令,遂成惯例
4、。赵匡胤深知执法公正贵在选贤用能,故而对此格外重视。他严格地从儒士之中选择司法官吏,以便执行自己的宽仁国策。考虑到儒生的法学知识有限,他特意下令让这些人专门学习法律。司法官吏只要轻罪重判,往往终身不得升迁。不但如此,赵匡胤经常亲自审问案件。“狱有小疑,覆奏辄得减宥。”犯死罪之人,“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贷死”。仅开宝三年至开宝八年,他就宽恕了4108人的死罪。经过多年宽仁施政,宋朝的社会风气大为好转,百姓安居乐业,犯罪率大幅下降,史书给出了“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致治之盛于乎三代之懿”的美誉。重法绳赃宋太祖赵匡胤在宽仁治民的同时,对官员、士大夫阶层也给予了前所未有的优待。赵匡胤曾发下誓言,要
5、求后世之君“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渝此誓者,天必殛之”。这条誓约在两宋三百年中基本得到了良好实践,在中国法律史上可谓空前绝后。不过,宋太祖的不杀士大夫并不是完全对官员废除死刑。对于那些为非作歹的贪官污吏,他毫不手软,敢于重刑惩治,不惜大开杀戒。用清朝学者赵翼的话讲,“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盖宋祖亲见五代时贪吏恣横,民不聊生,故御极以后,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浊乱之源也”。随着政局逐渐稳定,赵匡胤的肃贪工作也口渐展开。赵匡胤欲重法绳赃,首先要有法可依。唐朝、五代以来,适用已久的唐律疏议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例如唐初和唐末、五代的物价早已大不相同,可贪污罪判刑所需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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