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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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省中小学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师发展中心等机构教师。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违反中小
2、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适用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和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第六条警告处分的处理执行
3、期限为6个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第七条记过处分的处理执行期限为12个月。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第八条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处理执行期限为24个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第九条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的
4、,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第十条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第十一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第十二条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第十三条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十四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在处分生效之日起予以清退或上缴。第十五条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于处理;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且主动悔改的教师,可酌情减
5、轻处分;对隐匿、伪造或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或以对抗方式拒不配合调查的,应从重处分。第十六条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第十七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三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直至通报批评:(一)工作作风散漫,经常出现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旷课或擅自调课等情况的。(二)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三)有
6、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接打电话等行为,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四)工作期间用手机或电脑从事炒股、网购、玩电子游戏、微商等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活动的。(五)不公平对待学生,擅自剥夺学生平等学习机会或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的。(六)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的。(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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