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docx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docx(1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22年8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流通及其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粮食流通,包括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第三条粮食流通管理应当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和市
2、场稳定。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的总量平衡,及时协调解决粮食流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粮食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的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税务、商务、统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
3、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粮食流通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粮食安全意识。粮食经营者应当运用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节约粮食、减少损耗,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第七条粮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第二章调控与应急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储备粮吞吐与规模调整、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措施,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管等
4、部门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等实行动态监测、分析和预警。粮食市场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有效调控和应急保障措施,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储备制度,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方储备
5、规模及动态调整机制。第十二条动用地方储备粮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市场调控或者应急需要,可以动用下级地方储备粮。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的规模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应用,对地方储备粮储存情况实行动态远程监管。第十四条国家决定在本省启动重点粮食品种政策性收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收储工作,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第十五条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十六条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
6、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其他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
7、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策性粮食入库、储存和出库等重点环节的监管,确保政策性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第十八条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应当经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第十九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依法保证地方各级储备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
8、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提出价格干预措施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市场粮食价格平稳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完善粮食应急加工、储运、配送、供应网络,给予必要的财政投入,增强应急响应能力。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需要启动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北省 粮食 流通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