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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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环境第四章要素环境第五章法治环境第六章信用环境第七章监督保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
2、素和条件。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化建设为支撑,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第四条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经营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和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保护的权利、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权利。经营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生态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
3、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立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的优化营商环境协同工作机制。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
4、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各级国家机关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但是符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监测平台,定期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省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委托或者隶属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评价机构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县级以上人民
5、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营商环境评价结果,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增加经营主体负担。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机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优化营商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引导,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首创经验和典型做法进行宣传解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营商环境建设,营造人人优化营商环境、尊商亲商安商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第十一条本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和
6、其他地区的交流合作,深化商事制度协同改革,推进协同监管,强化政务服务合作,促进跨境贸易协同开放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全链条协同保护,破解制约经营主体发展的区域性体制机制障碍,推动资源共享、互认互通、高效协作、同事同标、协同开放,共同营造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区域协同发展。第二章市场环境第十二条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营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体系,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及时排查、清理或者废除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7、法定职责,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涉企政策进行清理、整合,对不符合市场规律、不适应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不具备兑现条件、不明确兑现流程的涉企政策进行修改、废止,避免政策冲突,加强政策协调。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获取和使用资金、技术、数据、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一业一证
8、、证照联办、一证多址等改革,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网上办理,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办,为企业开办和经营提供便利。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经营主体注销登记的办理流程,规范办理时限,精简申请材料,建立线上注销服务专区、线下注销服务综合窗口,集中受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一次办结注销相关事项。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经营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备案,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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