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湖泊扩大排污口审批(省级权限)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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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河、湖泊扩大排污口审批(省级权限)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06002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江河、湖泊扩大排污口审批(省级权限)2 .办事指南编码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060023 .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4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3) .中华
2、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4)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5) 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2)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3、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
4、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3)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4)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5、)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5) .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第二条):(一)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实施监测,做好入河排污口申请受理及设置审核工作,主动为企业做好服务,确保按时办结许可。对可能影响防洪、通航、渔业及河堤安全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还应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6) .国务院
6、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第十二条):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由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核权限(7)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水资源(2017)101号)(第二十三条):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7、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实行分级办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二)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文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文件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四)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在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
8、缓冲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事先征求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分级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入河排污口需经设置同意部门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使用。6 .监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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