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权类案监督案——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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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权类案监督案一一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一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关键词】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标准类案监督检察建议【类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为民商事审判领域实现法律统一适用提供了体系化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的统一正确实施离不开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2022年,北京市委政法委部署北京市检察机关聚焦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权开展重点领域专项监督。专项监督中发现,部分案件在法律适用、释法说理、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存在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一是自由裁量权行使与法律适用原则和立法精神不符。民法典将
2、九部民事法律进行体系性整合,并通过“增、删、改”等编纂方式进行调整完善,对于相关法律规则新旧冲突、填白规定的准确理解以及裁判时民法典是否溯及既往等新旧法协调衔接问题,成为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课题。以担保制度为例,民法典在总结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和发展。其中,针对“判决主文是否要写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的问题,原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写明,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基于该条属于审判实践中已形成共识的条文,将该条文予以删减,但内在立法逻辑及精神仍倾向认为该条应作为审判思路继续沿袭。专项监督中发现,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针对该问题并未统
3、一标准,持不予写明观点的案件与最高人民法院理论观点不符,且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诉源治理。二是对影响当事人权利的自由裁量事项释法说理不充分。法律文书应当公开援引和适用的法律条文,并结合案件事实阐明法律适用的理由,充分论述自由裁量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违约责任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高发领域,与当事人合法权益密切相关。民法典对于违约责任单设一节,并对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均受可预见规则限制、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时的司法终止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需要法官准确适用,并对是否调整违约金的考量因素予以充分阐释。专项监督中发现,部分案件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仅作“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
4、用原则予以酌定”等表述,未说明结论形成的过程及计算方法,有损裁判的可接受性。三是对同一类型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对类似案件做到类似处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民法典从形式、内容、思想等立法层面解决了统一法律依据的问题,但由于法律适用层面的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相关领域仍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如涉及“循环贸易”类案件,部分法院采取形式交易认定标准,判决买卖合同有效、买受方支付货款;部分法院则采取实质交易认定标准,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并驳回买受方支付货款的诉求。再如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腾房类案件,在涉诉房屋尚不具备拆迁条件的情况下,部分法院判决腾房并参照周边地区区位补偿价确定补偿标准;部分
5、法院则认为双方纠纷须待拆迁补偿政策出台后一并解决,驳回当事人的腾房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履职过程】监督意见2023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自由裁量权行权司法规范化建设,推进统一裁判标准机制建设,加强类案研究与指导,建立对同类型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协商机制。二是进一步强化审判监督与管理,明确各级审判主体职责,严格执行合议评议制度,健全法官会议的研讨规则和程序,强化审判委员会对裁量标准分歧较大、疑难复杂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管理,完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错案评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三是着重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释法说理,积极回应人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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