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农村土地经营权以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试行).docx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农村土地经营权以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农村土地经营权以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试行).docx(1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农村土地经营权以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
2、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开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农村土地经营权以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工作,有效维护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赋权盘活养殖场固定资产,推进本市现代农业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第三条登记原则:(一)依法登记原则。坚持于法有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及剩余流转经营期限为5年以上的可以单独申请登记。(二)依申请登记原则。尊重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农村土地经营权人等多方意愿,相关登记应依照当事人的申请
3、进行,确保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三)权利清晰原则。登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以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必须权属来源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手续齐备。第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地上农业设施建(构)筑物物权登记发证工作,颁发的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仅限于农业设施物权登记(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认定工作。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依法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以及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查和设施农用地备案,负责不动产登记前土地承包权人意见、土地所
4、有权人意见、建设方案审核等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是指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二)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是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一项权能,就是承包农户将其承包土地流转出去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土地流转出去,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营,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取得土地经营权。(三)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物权,是指土地未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
5、下,对修建用于农业生产的建(构)筑物权利人权力的认定。第八条土地未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和颁发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已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程序登记颁证。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建(构)筑物是指建设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主要包括:(一)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二)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理、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管理用房等设施。(三)其他规模化养殖设施。第十条申请登记的建(构)筑物等用于标准化养殖的设施,应当符合以下
6、条件。(一)土地未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颁发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已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颁证不动产权证;(二)农业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三)农业设施项目符合用地审批、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四)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经营权;(五)农业设施项目用地符合省相关规定且通过国家、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系统备案,且设施与用地一致;(六)农业设施剩余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二)违法使用土地的;(三)土地经营权或农业设施所有权权属不清或者无法证明权属的;(四)农业设施即将报废或者改变农业生产用途的;(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者未取得动物防疫条
7、件合格证的;(六)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形。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登记,是指对所有人依法所得农业生产设施进行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要件详见附件)第十三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和颁发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按栋(座、处)进行登记,记载农业设施权利人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农业设施地址;农业设施类别、面积、数量、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农业设施备案材料,包括:用地性质、土地面积、四至界限、土地流转合同编号、流转起止日期(承包或流转的农业设施用地备案合同剩余期限不超过耕地二轮承包期限,且不超过设施用地的承包经营期)等。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标准化 规模 养殖场 农村土地 经营权 以及 地上 所有权 不动产 登记 暂行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