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CIF术语下卖方之“交货”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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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议CIF术语下卖方之“交货”义务论文导读:对于CIF中卖方的交货义务。所以装运一词常被交货概念代替J(国际贸易法王传丽法律出版社2004第70页)其同时认为ClF属象征性交货。试想一使用ClF术语的付款交单的合同。通则将交货界定为卖方将货物交船发运。关键词:交货,装运,交船发运,付款交单,象征性交货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贸易术语是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其中CIF术语最受青睐,被誉为海上贸易的最佳契约。CIF术语含义是买方支付货物成本、货物在运输中的保险费和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对于CIF中卖方的交货义务,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不少争议,有必要做一番探讨。一、理论界
2、和实务界对CIF下卖方“交货”义务之分歧国内权威法学学说认为,在CIF下“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上船,取得提单就算履行交货义务,所以装运一词常被交货概念代替J(国际贸易法王传丽法律出版社2004第70页)其同时认为ClF属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出处同上第50页)前者之交货为卖方将货物装船,后者之交货为卖方向买方提交所有权凭证。作者在使用“交货”一词前后不一致,造成语义上的混乱。又有观点认为,“按CIF术语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论文检测。若卖方提交的货物不
3、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付款,仍可要求卖方承担责任J(国际贸易法左海聪法律出版社2004第25页)此观点认为象征性交货作为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有不足是可取的,但卖方对货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绝不属于交货义务的。(参见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卖方义务的规定)。贸易界认为,在实务中使用CIF时“装运”和“交货”同义,但此“交货”在尚未转让提单之前为“推定交货”,货物占有并未转移到买方手中。此“交货”与将货物占有置于买方实际控制的“实际交货”不同。该理解将CIF下“装运”定义为“推定交货”以区别于“实际交货”有区分作用,但没有对“交货”有系统的认识。实务界除了对理论界未能对交货作一致理解表示困惑外,还提出卖方有不干预运
4、输阻止买方收货的消极交货义务。试想一使用CIF术语的付款交单的合同,当卖方交单议付后又出具保函指示承运方无单放货,若依象征性交货卖方已完成交货义务而不负违约责任。这显然违背交易之目的,亦有悖合同法之诚实信用原则,有必要对交货作新的解释。二、通则及国外学说对CIF下“交货”义务的界定通则如此界定“交货”(delive门r):“首先交货一词被用来判断卖方何时完成交货义务。其次,交货也被用于买方受领或接受货物的义务。”卖方有交货义务,买方有接受交货的义务。通则规定交货用于第二种含义“意味着卖方将货物交运时即完成其义务。”由此可知,通则将交货界定为卖方将货物交船发运,即CIF术语中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交
5、至船上。但是卖方仅履行此义务并不能为买方接受交货创造充分的履约条件,原因有二:第一,在海上运输中,卖方将货物交付运输会从承运人处取得提单,而“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海商法罗忆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第108页)买方不取得提单便无权从承运人提取货物。通则于是规定“卖方应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赋予买方提货权以保护买方在目的港提货的期待利益。如果买卖双方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世界各国一般都承认买方取得提单即取得没有权利瑕疵的货物所有权,上述学者基于此提出所谓象征性交货。第二,由于承运人对货物进行直接占有,如果买方付款交单之后卖方指示承运人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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