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改革分析研究 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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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引言7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概述7(一)取保候审的概念7(一)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8()取保候审与相关制度的关系10二、取保候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1(一)使用基于适用的比例较低11(一)自由裁量权过大12()保证金额过低和保证人责任不清13(四)共有决定权产生的冲突14(四)缺乏监督14三、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路15(一)立法与用法的逻辑关系15(二)取保候审的制度改革方向16三、结语18弁考文献19专著/译著19期刊19外文原始资料类20学位论文20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改革引言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上层建筑,其产生变革和发展必然是对经济基础的被动跟随,故法律同时具有人为能动意识上的滞
2、后性和超前性,前者意味着法律变化的被动,下层经济作为基础形成上层的法,以一定种类社会现象的规避治理思路进行总结,形成针对性的法律,即先出现现象,后出现法律。后者意味着法律立法思路的前瞻预判,用对一系列立法的经验(包涵国外立法经验)和社会现象对法律的反应(正面反应,即禁之则无,负面反应,即禁之则盛),亦可以总结预见性的法规,在短期未来社会发展阶段的进步中,针对未来近十年的的社会现象进行预防,优化,调整。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积淀以及未来立法的大方向。故在任何法律问题上,都要考虑法律的此二种属性。取保候审制度属于典型的法律滞后性的表达。鉴于包括战争在内的历史发展原因,导致我国建国初始诸法待
3、兴,在上个世纪的立法思路中,大多直接针对大陆法系国家进行系统的模仿,而非面对社会发展的规律和既成的现象去总结性针对。后经历改革开放,经济迅速发展,法律的完善和填补工作相对落后。更新刑事诉讼法之前,原来的取保候审制度已沿用了几十年,导致了大量问题如立法而不用,管理混乱,责任分配不均,适格对象任意,执行难度大,规则不够详细等。且在立法上,既有了2012年的相关修改,但取保候审制度仍具有许多法的滞后性。学界法律界至今仍未停止对关于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的讨论,对该制度的优化与变革,在当下时期仍然是一个热门话题。笔者旨在以取保候审的历史发展以及当下关于取保候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论,进行合理的思考和适
4、度的前瞻,浅析取保候审制度可能存在的改革方向及思路。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概述取保候审制度是一项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诸多不同法律法规内,以分散的条文整体互文形成的一种制度。(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在从侦查阶段开始到审判阶段之前都可以适用的一项自由度较大的刑事强制措施。决定权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共有,执行权在公安机关,旨在令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其可能涉及的刑事案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付保证金,而免于可能存在的过度羁押等刑事强制措施。并承担在诉讼活动即取保候审期限内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随传随到的义务,直到取保候审换成其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审自身
5、期限届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保证人应当分别遵守配合诉讼和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并在诉讼程序完结后,退还遵守取保候审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全部保证金或解除遵守取保候审规则的保证人其保证人义务。没收违反取保候审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保证金并强制变更其刑事强制措施为逮捕或监视居住等,追究保证人的行为责任或财保责任。从理论上看,取保候审是一种优化诉讼活动进程节约羁押资源、减少高羁押率、保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减少可能存在的无罪释放的人被羁押过久的制度性冤案可能的刑事诉讼制度。我国现存两种类型的取保候审L一种是“权力型”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可以主动
6、地依照其职权做出取保候审决定,另一种类型,就是“权利型”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来申请变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受的刑事强制措施,如将羁押状态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但仍属于申请,是否批准仍旧由公检法三个机关来决定。第二种权利型的取保候审,是对被取保候审进行申请的权利,重在申请而非执行,并不是使用取保受审该权利本身2。对于适用取保候时的决定,仍然会成为第i种类型中的一种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而不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笔者看来,我国对普遍意义的取保候审概念虽然做出了定义但是模糊。取保候审的
7、目的究竟是在于保障刑事诉讼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让公检法对诉讼程序的递进更加有效,还是“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的制度性保障,对“无罪”之人以公民对待,亦或者是对可能被判决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最大程度的削弱不必要的“羁押惩罚”,将法院判决的刑罚更纯粹地执行在监狱等机关而非看守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似乎不仅没有全面地对中国取保候审制I马平乐:论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完善2013年郑州大学硕士论文,第2页,中国期刊网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5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度做出解释,甚至在两种类型的取保候审制度中悬殊的力量对比中,还使该制度蒙上一个相对较强的功利性和权力色彩。(一)取保
8、候审制度的现状2 .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存在对适用取保候审制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条件限制:此条件制定了取保候审的“上限”和“下限”,下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只是涉及一个很轻微的案件,以至于将判处管制拘役等相对较轻微的处罚。上限则为“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所谓社会危险性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后,其又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即使在徒刑以上,若实施取保候审其不会实施新的犯罪,则可以对其取保候审。另外还特殊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若是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孕妇等,以羁押方式进行侦查时可能导致对其产生案件以外的额外伤害甚至远大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及的案件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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