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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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有效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人员,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以及自主开展上述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第三
2、条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全省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报告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第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或指导性标准收费。第二章机构建设第七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八
3、条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3名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管理人员。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当配备1名大专以上学历专职安全培训负责人。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当设置有培训教学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学员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后勤服务等内设部门,职责明确。第三章培训场所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具备自有或签署3年以上租用合同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配备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设施。第十二条培训机构的所有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应当具有同一门牌地址或处于同一物理位置。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应当独立和相对集中,不得与其他单位共有或交叉。所有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不得占用公共资源。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大中专院校申办培训
4、机构的,培训机构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应独立隔开,不得影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和大中专院校正常教学。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开展理论教学的建筑层数不高于5层,实际操作培训的建筑物层数不得大于2层,且不得设置在地面以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除外)。第十六条培训场所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符合GB55036和GB55037的要求,并依据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第十七条培训场所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被占用、堵塞、锁闭。第十八条理论培训场所应具有至少1间满足60人以上培训需求的理论培训教室。理论培训教室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mjo第十九条理论培训教室应当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宽敞明亮,桌椅完整。第
5、二十条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应满足河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配备标准,保证实际操作培训效果。第二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实际操作培训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对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完好、安全、可靠。第四章安全培训教师第二十二条专职教师是指与安全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专门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教学工作,具备安全生产类别应有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教学能力的人员。专职教师年龄应不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持续在安全培训机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第二十三条兼职教师是指由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聘请,兼职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教学工作,具备安全生产培训类别应有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教学能力的人员。兼
6、职教师年龄应不65周岁。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具有5名以上专职安全培训教师。兼职安全培训教师数量不限。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应当在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注册登记,并接受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的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考核。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讲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课程的安全培训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专业技术能力:(一)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二)相关行业类别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高级职称;(三)具有在相关行业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以上经历并取得相应行业类别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取得相应行业类别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5年
7、以上,或者现任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四)具备相应安全培训类别教学能力。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讲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课程和实际操作课程的安全培训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专业技术能力:(一)理论培训教师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实际操作培训教师不限专业学历);(二)取得与所授课程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5年以上,或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5年以上;(三)具备相应安全培训类别教学能力。第二十八条安全培训机构管理人员符合安全培训教师条件的可担任专职或兼职安全培训教师。第二十九条培训机构讲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课程的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每个行业类别应
8、配备2名以上,且专职教师不少于1名。讲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课程和实际操作课程的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每个特种作业类别应配备3名以上,且专职教师不少于1名。第三十条培训机构专职安全培训教师应当与安全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专门从事安全培训教学工作。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有效期限不低于3年。第三十一条培训机构兼职安全培训教师应当与安全培训机构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有效期限不低于3年。第三十二条培训机构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不得与两家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第三十三条培训机构满足相关专业学历、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要求和实践经历的专(兼)职安全教师可以承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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