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docx
《新《安全生产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安全生产法》.docx(2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号正式施行!作者:本站时间:2021-06-11【字体:大中小】打印国家主席习近平6月10日签署了第八十四号、第八十五号、第八十六号、第八十七号、第八十八号、第八十九号、第九十号主席令。第八十八号主席令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
2、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
3、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
4、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5、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委,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6、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7、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C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
8、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