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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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经2020年第十五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在矿产资源领域的战略和产业政策,切实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潜力、开发利用现状、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
2、产条件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矿产资源开发尤其是砂石资源进行合理布局,推进机制砂配套矿山采矿权出让。优化各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林业局、水利局二、开展净采矿权出让工作1.全县新出让采矿权全面实行净采矿权出让。拟新设立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应急、住建、水利等职能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联合实地踏勘。对涉及环境保护、使用林地、安全生产、水土保持要求,以及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控制线等情况进行论证。
3、按用地用林有保障,可无干扰、无阻碍、无纠纷顺利进入矿区施工并能直接办理矿业权登记为标准,对涉及的土地、林地确权,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处理、固定资产清场或评估处置,用地、用林手续等处理到位后方可组织出让。采矿权一经出让,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2,净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7)22号)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禁止由意向人垫资开展采矿权出让前期相关工作。允许将采矿权出让前期投入作为出让条件,在出让公告及
4、出让合同中约定。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三、实施持证露天矿山“矿山责任长制”1.全县持证(除地热、矿泉水外)露天矿山实施“矿山责任长制”,巩固矿山环境专项行动整治成果,坚决遏制持证露天矿山越界开采、界外开采、非法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水土保持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2.县级矿山责任长分为县级总矿山责任长和县级矿山责任长,县级总矿山责任长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总督导、总调度的职责,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矿山督导;每座持证露天矿山由一名县领导担任县级矿山责任长,负责组织实施矿山责任长制落实有关工作,每两个月开展不少于1次矿山督导;乡镇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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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矿产资源 开发 管理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