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行政败诉案件个案审查报告及追究过错责任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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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行政败诉案件个案审查报告及追究过错责任工作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函(2024)2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延边州行政败诉案件个案审查报告及追究过错责任工作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16届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4年3月5日延边州行政败诉案件个案审查报告及追究过错责任工作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审查、核实、纠正、追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案件败诉中的过错行为和过错责任,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
2、律法规规章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化解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函(2022)76号)、中共延边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延边州司法局关于印发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及依法履行工作指引的通知(延法办联发(2022)2号)等规定,结合延边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行政败诉案件的个案审查报告工作以及追究过错责任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败诉案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本办法所称
3、个案审查报告,是指依据各级败诉行政机关提交的个案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通过调查梳理、审查核实,查明确认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性质、危害、教训和研判过错责任所形成的报告。本办法所称追究过错责任,是指根据个案审查报告,依纪依法依规审查、认定、查处行政败诉案件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同做好行政败诉案件个案审查报告及追究过错责任相关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审查、核实、纠正、追究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过错行为和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教结合原则。第六条实行行
4、政败诉案件个案报告制度。个案自查报告,实行败诉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级负责制。个案审查报告,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处理原则,实行一案一报,上级监督指导下级,下级主动向上级报告,必要时可提级审查。败诉行政机关负责形成个案自查报告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形成个案审查报告。县(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败诉案件,由州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个案审查。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对个案自查报告审查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州司法行政机关报个案审查报告。州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第七条行政败诉案件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与名义主体不一致的,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别追究其过错责任。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败诉案
5、件因由属地法院审理,其败诉案件数量纳入属地人民政府败诉案件基数,影响属地行政机关败诉率。对应予追究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提出处理建议。第八条被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机关败诉的,应严格执行行政败诉案件个案报告。需要个案报告的具体情形有:(一)人民法院裁判撤销、部分撤销或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二)人民法院裁判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三)人民法院裁判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四)人民法院裁判责令行政机关予以补偿的;(五)人民法院裁判责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六)人民法院裁判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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